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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依次按顺序排列。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并不排除承包人对该工程的保修责任
本案要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占有使用之时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承担工程经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进行抗辩。承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的寿命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分的质量问题,自发包方提前使用之日起未**过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
关于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两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已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当事人以商品房开发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共和国招投标法》*三条,应予支持。但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以招投标程序违法,或者存在串标、明招暗定等情形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审查,认定确实存在以上情形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4.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判断是否为企业的在册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缴纳凭证、工资发放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5.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
⑴总承包人、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⑵总承包人、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但的内容包括提供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
⑶劳务作业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的。
关于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是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民事主体,是案涉工程的“出资人”,组织者、管理者,即包工头,工地老板等,包括、违法、借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三种类型,实际施工人与合同法*十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人”,即合法的主体不同,其基于实际施工而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与民工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实际施工人的审判实务中,并不适用合同法*十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条*(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条的规定、《*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