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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段贵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减刑的条件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刑法》*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因刑法已于*193条特别规定了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几点
1 、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 93 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 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 、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 、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过三个月未还性。
4 、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释,既包括,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 、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 、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中“明知”的含义及其判断标准
针对犯罪特别是运输犯罪主观明知比较难以判断的实际情况,《意见》在总结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出“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贩卖、运输、非法持有行为。具有下列情形,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确属被蒙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箱包、物品和其他疑似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物品中查获的;(4)体内藏匿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8)其他有证据足以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上述情形的**种情形表现为执法人员检查时,从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并且行为人有蒙蔽、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行为,也不能对委托其携带物品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交待清楚。
关于非法持有犯罪的问题
1. 非法持有或一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并处币十万元以上罚金。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五年,并处罚金币五万至十万元。
2. 非法持有或五百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五年,并处罚金币五万至十万元。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并处币十万元以上罚金。
3. 非法持有或五百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依照《刑法》及相关规定予以量刑。
4. 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折算成35克以上不满50克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及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持有;
(三)在场所非法持有的;(四)曾因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五)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非法持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存在现实不法债务而劫持他人当场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劫罪
行为人仅是主观上怀疑受害人在局中对其设计,为追回资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不属于《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情形。行为人当场使用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款转入行为人的账户,其行为属于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照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辩护中有罪与无罪辩护的区别
两者的主体不同,有罪是原告对被告的指挥,而无罪辩护是被告对原告指控的解释。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
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新亮点,给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