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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调解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5)因自然事故、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执行**法律规定
执行**是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执行**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适用依据:(1)研究室观点:就我国目前**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为的**处分行为,是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基于执行**具有公法性质,执行**合同不具有可诉性。针对执行**中的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
(2)立案庭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本质上如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的一种执行行为。强制**中,**人实际处于协助进行强制执行的人地位,应对**活动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当事人认为对**活动监督不力的,应由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由被执行人通过对**人等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3)执行局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不同于普通民事**,性质上属于公法**。强制**的公法性特点决定了认定**无效的权力主休只能是原执行及上级,由他们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或执行异议程序认定。系因强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强制**无效不能成为普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见《河北峰峰矿区与辽宁营口中院执行中煤沈阳公司争议协调案》(作者:范向阳,执行局),载于《执行工作》2008年*2辑(总*26辑)。
委托规定
委托机构作出的意见,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对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机构的,不予受理。
适用依据:《公报》案例裁判观点:委托机构作出的意见,仅是诉讼证据,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意见存在异议,直接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意见无效的,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载于《公报》2013年*2期(总*196期)。
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1、不动产物权的立案问题。《物权法》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时间,登记是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物权法规定了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动产物权涉及登记的纠纷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实践中处理存在争议性。
2、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判断。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对其归属的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不动产登记簿虽然是权属,且有公示效力,但其力并不是处于的地位,对不动产物权的,并不仅停留在登记簿上,还是应该还原真实。
在当事人有证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状态不符,也就是登记簿记载人虚假,其确实为该不动产物权真实人的情况下,应该支持该诉讼请求。
3、异议登记失效的起诉。根据《物权法》19条规定,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在登记后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解释》进一步规定了15天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失效不影响的实体受理及审理。
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全部活动。民事审理程序,是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审理过程,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起诉至开始直到案件处理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