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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调解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费的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张某索赔项目包含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费,以及基于与部门存续保险关系而报销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保险垫付的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费。
关于关系存续期间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般而言,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作为附条件的,但法律未禁止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财产的归属而言,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并不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会议认为,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合法性。双方解除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既没有解除关系也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对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这是处理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财产分割协议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财产分割中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很难完全用公平来衡量,亦无从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因此,在审理家庭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则不予支持。
关于管辖的问题
《解释》*41条*1款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37条*2款规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2款规定,对报请上级管辖的案件,下级应当中止审理。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应当在裁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的判决、裁定。
*2款规定是这一条的重点。出现了管辖争议后,在报请上级管辖期间,下级都要中止案件审理。后由上级的管辖继续审理,其他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到管辖。但是在**实践中,上级的裁定还没有做出,有的下级就行裁判。关于如何处理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问题争议很大。有人认为,应当由上级发函要求先作出判决、裁定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自我纠错。如果下级不愿意自我纠错,有人主张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由上级发函要求其纠错,有人认为应当由上级直接裁定撤销先作出的判决、裁定。
后经审委会经讨论一致决定,如果在上级作出管辖的裁定前,下级先作了判决、裁定,就由上级在管辖的裁定中一并撤销该判决、裁定。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其他部门也赞同这一观点。
关于上级将应由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审理的问题
《解释》*42条对哪些案件上级可以交下级审理作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38条规定,上级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审理,即通常所说的“上交下”问题。经研究,《解释》规定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审理。
类案件是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会涉及到大量债务的案件。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可能不大,如果全部交由受理破产案件的审理,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所以,这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审理。第二类案件是人数众多,上级不方便审理的案件。第三类案件是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案件。这是兜底条款,但其他类型案件必须经经研究决定后,才可以“上交下”。本条规定这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审理,但是上级在决定将具体个案交下级审理之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规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在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十九条款:“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1、协商。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终化解矛盾。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一方向提出请求,由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的后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