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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问题的处理
受益人为一方的保险利益
依照《保险法》*21条*3款、*60条*1款、*63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主张
本案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权益何者更优先。由于物权法与法对物权的保护各有侧重,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主张,而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等因素,进而确定对未过户房产享有更为优先民事权益的主体。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本案要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离婚判决书和的定义
离婚判决书:离婚判决书是审理完离婚案件后,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也就是去离婚,判决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结果,它是一种对原被告双方都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书。
: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登记管理和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