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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民间借贷争议解决中的优势1.审理时限短。相较于诉讼冗长的一审、二审程序,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且审理时限普遍较短。2.送达方式灵活快捷。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一般适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较少采用公告送达。3.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请求仲裁的争议事项、选择仲裁适用的规则、开庭形式、简易或普通程序、仲裁员、仲裁地、适用法律等。同时,仲裁在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在对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认定方面以及对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方面更加审慎,更加看重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中体现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等。4.不公开审理。《仲裁法》中均规定了“保密条款”,即要求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论证专家、鉴定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任何情况。5.违约金支持程度较高。基于仲裁案件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往往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更倾向于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进行认定。比如对于逾期和违约金的支持程度往往比支持的程度要高。6.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支持程度高。目前比较的合同,均会约定由债务人在违约情况下承担债权人为追索债权所支付的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在诉讼中,该费用并不必然被支持,或仅部分被支持。但在仲裁案件中,该等费用被支持的程度较高。
涉嫌犯罪的行为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处理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条
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
裁判标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的,但涉嫌犯罪行为本身不是民间借贷行为,亦非民间借贷行为**的组成部分,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同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或。
因其他法律关系出具借据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裁判标准:
情形一(上述法条款的适用):
债权人以欠条为依据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辩称该欠条形成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仅为对尚欠货款数额的确认,不影响债务人就债权人所售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并为此提供了买卖合同、订货单、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的,如债权人确认双方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所引起,亦无证据显示债务人放弃了其作为买受人依法享有的合同,应认定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如债权人否认纠纷系由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坚持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应当继续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
情形二(上述法条*二款的适用):
双方当事人原本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在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后,债务人**出合理的验货期限未就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但一直拖欠债权人货款。双方当事人对账后对就欠付货款的金额、支付时间、逾期利率等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方式确认债务,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约点管辖条款
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在缔约过程中较为常见,但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比较少见。争议发生后,部分当事人为了选择更便利的进行诉讼,在债权凭证上擅自添加管辖约定,或擅自内容制造管辖连接点,也有如案例中直接对管辖约定的内容进行的情况。以上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议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约定,减少双方诉诸后因程序问题形成争议拖延案件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这种的举证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才能将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借钱不还找不到债务人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拒绝还债,债权人可以通过向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但是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债务人通过失踪的方式躲过诉讼时效期,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因此为了**债权,对债务人失踪这种情况有以下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