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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提起诉讼。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关系的,一方向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关系的,一方向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新的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三人形成事实关系,或事实关系的一方又与*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关系的一方又与*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关系,凡**个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关系。**个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要旨: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均享有产权的,应按份取得财产利益。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
具有独立房屋权属的阁楼与住宅是否为两个独立不动产,应结合离婚协议判定,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判定
本案要旨:具有独立房屋权属的阁楼与其所依附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来判定,应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文义和财产的法律属性合理判定。共同按揭购房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之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
离婚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