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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法律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形式。、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8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形式。《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2条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而对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未明确。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挂钩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解释未规定,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依法确认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照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包人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关于适用〈*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条和《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
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内,发生机动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应按照或者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管理的约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或者会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机动车辆服务管理协议的,机动车辆发生丢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所承担的安全**义务,结合其过错程度、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导致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等物件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因*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购买产生的收入;二是投资实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法》*17条规定,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与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归共同所有。该条规定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以及的相关**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并无明确界定,造成在审判实务中产生一些分歧。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或者购买等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属于或者储蓄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比较适宜。对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进行经营活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伤害赔偿的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