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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处理流程
1、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行调查,*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关于维护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等部门进行处理。
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提出诉讼申请,由组织安排或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能获得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血液不合格;(2)患者有人身损害的事实。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本**解释标题就将损害赔偿限定在领域,故相应地,损害也一般为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害;(3)产品缺陷或不合格血液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机构存在过度检查行为
(1)医务人员在实施过度检查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一般是指故意而非过失。因为医务人员作为人士,检查是否**出了患者的病情所需是能够做出判断的,医务人员是在明知检查过度的情况下,出于的目的(营利和免责)实施行为,因此对于过度检查的实施,医务人员在主观方面是存在故意的过错。
(2)基于非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必定不符合诊疗规范,*度检查行为存在违规性。
(3)患者有损害结果的出现。这种损害结果有两种,即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以财产损害为主。实践中这种财产损害主要是指基于过度检查的行为,而使患者多付出的检查费、费等费用,人身损害是指过度行为不仅给患者造成费数额的增加,还给患者造成
身体上的伤害。
(4)就是上述损害后果机构所实施的过度检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应承担过错致患者二次的费用
本案要旨: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必须施行*二次手术进行的,机构应当就其对患者造成的因次不当所产生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病历不完整的责任认定
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客观真实完整的病历,出现拒绝提供的情况时,应依据《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之规定,推定存在过错。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事故、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事故鉴定来解决纠纷的,可以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会组织事故鉴定。
按照《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纠纷发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会,专门设有会,该会是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事故鉴定的,当地的会是不会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