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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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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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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增资借款纠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27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增资借款纠纷

    增资借款纠纷详细内容

    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观点梳理
    一、关于借贷主体的认定
    1.关于出借人的认定
    (1)在1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49份涉及出借人争议,其中28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虽然债权凭证上没有注明债权人,但当事人持有债权凭证并且能够证明与债务人之间已经达成借贷合意、实际出借资金的,应当认定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具有债权人资格。
    (2)在49份涉及出借人争议的二审生效判决中,有14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当事人以债权凭证主张且主张是原始债权人、否认基于债权转让取得债权,但有证据证明原始债权人并非债权凭证持有人的,认定当事人没有债权人资格,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另有4份生效判决系二审改判一审案件,同样持有此种观点。
    2.关于借款人的认定
    为了系统整理借款人认定相关裁判观点,课题组依次对51份涉及借款人认定争议的二审生效裁判文书进行逐一阅读分析。其中23份一审、二审均认为,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并在借款凭据上签名,借款凭据不能显示个人借款,单位主张应当由负责人个人偿还的,不予支持。另有5份生效判决系二审改判一审案件,同样持有此种观点。
    二、关于借贷合意的认定
    1.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合意,而被告抗辩称借贷关系为虚判断
    为了系统整理被告抗辩称借贷关系为虚相关裁判观点,课题组依次对21份涉及借贷关系为虚假争议的二审生效裁判文书进行逐一阅读分析。其中16份一审、二审均认为,被告抗辩称借贷关系虚假应综合审查证据,如果原告主张借贷合意存在,且提供的证据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但被告针对其抗辩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一般应认定借款合意存在。
    2.没有书面凭证案件的处理
    “原告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被告否认借款”。通过对该23份二审生效判决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其结果为:一、二审均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3份,一、二审均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的8份,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二审认定不成立的3份,一审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二审认定成立的3份。在改判的六份判决书,因二审提交新证据的有3份。综合来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占64.7%。主要观点如下:
    (1)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2)原告持有付款凭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且能够对未出具借款凭据的原因做出合理说明,被告提出抗辩但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主张以清偿债务人债务的形式向债务人提供借款,但双方没有借款凭据,被告不认可收到借款也不认可存在借贷关系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借款交付的认定
    1.2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19份涉及“以偿还其他债务的形式支付借款”,其中12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双方约定以偿还其他债务的形式支付借款的,约定的债务获得清偿即视为借款交付,借款合同自约定债务的清偿之日起生效。
    2.2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47份涉及“收款账户非借款人本人账户”,其中28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收款账户非借款人本人账户的,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该账户为双方约定的收款账户,能够证明的借款合同有效,不能证明的则不产生借款交付的法律效果。另有3份二审改判一审判决同样持有此种观点。
    3.2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47份涉及“大额借款现金交付争议”,其中24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借款数额较大,借款人对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不予认可,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但对资金来源、交付过程等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据的,不能认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另有5份二审改判一审案件同样持有此种观点。
    4.2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65份涉及“现金交付争议”,其中38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出借人能够对履行能力、资金来源、交易习惯、交付过程等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交证据佐证的,可以认定借款已经交付、借款合同生效。数额较小的,证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增资借款纠纷
    当事人擅自修改管辖约定
    姚某与王某、陆某存在借贷关系,姚某作为债权人向萧山*起诉。起诉时,姚某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其中出借人一栏为空白,借条载明:如有纠纷,则提交萧山*诉讼解决。庭审过程中,姚某向*提交借条原件,*在审理中发现,该借条原件与姚某之前提交的复印件存在多处不符,出借人一栏出现了“姚某”字样,管辖约定则将“萧山”涂改成了“滨江”。姚某在诉讼中陈述,除了本案借款之外,其与王某、陆某还存在另一笔借款,且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将另案借款的协议管辖*从萧山*改成滨江*,而姚某在修改借条文本时,错对本案借条进行了修改。后,姚某表示愿意撤回起诉。
    萧山*认为,姚某在诉讼中随意修改、变更借条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裁定准予姚某撤回起诉,但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
    增资借款纠纷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共和国合同法》*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三人。
    这是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完全取决于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债权转让有效需符合一定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共和国合同法》*79条的规定,有三种合同不得转让。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如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三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按照《*共和国合同法》*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到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按照《*共和国合同法》*8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共和国民法通则》*91条规定:
    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增资借款纠纷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如何主张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至*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
    按照《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实践中,对于“未约定利息”存在争议的情形多数是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同时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
    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2)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3)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种情形比较简单,不做讨论。*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
    2.逾期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
    《高*关于贯彻执行《*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6条规定: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6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1)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强制执行。
    (2)**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该条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放贷者为获得自身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稳定。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能否得到*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间约定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拒绝给付时,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且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权人返还,*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
    -/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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