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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相关主体的免责情形
医疗产品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情形
根据《*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产品生产者有无主观过错,则在所不问。但严格责任亦有例外。根据《*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在下列情形下,医疗产品生产者可以主张免责:(1)医疗产品生产者未将医疗产品投入流通的。(2)医疗产品投入流通时,导致损害的缺陷还不存在的。换言之,医疗产品的缺陷是因流通领域原因引起。(3)医疗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发现缺陷的存在。这里所称科学技术水平不是依据医疗产品生产者所掌握的科学技术,而是以当时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为依据。由于本条将对医疗机构的归责原则等同于生产者看待,故医疗机构也可类推主张上述免责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患者不能对其主张医疗机构有、篡改病历的嫌疑进行举证的,不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要旨:诊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但对于该诊疗活动引起的后果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才经过鉴定确定,且后续**一直持续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患者仅主张医疗机构有、篡改病历的嫌疑,但不能对此举证证明的,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受害人究竟系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害人的户籍为标准,并综合考虑其职业、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确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死亡患者近亲属有权提起死亡赔偿金请求之诉
本案要旨:受害人因加害人的民事过错行为致死,近亲属将不能获取其未来创造的物质利益,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这部分财产损失的赔偿。医院对患者的**行为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死亡,具有民事过错行为侵害生命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样会对近亲属造成这种物质利益损失,侵权人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不宜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为由驳回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其他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在确定医疗侵权责任后,再认定其他人身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其他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应在确定医疗侵权责任后,再认定其他人身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