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李##故意杀人案
人类对疾病的认识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总有一些疾病当下医疗技术无法,或者无法阻止其恶化,正因这一局限性,不是所有的医果都能满足患者的期待。患者不能仅因病情恶化就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更不应该将病情恶化带来的一切后果都归咎于医生,进而报复杀害医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而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依法对被告人卢德坤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杀医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立场。
邹**故意杀人案
医患矛盾多起因于患者对医生的诊果或者诊疗方案不满,但也有因对医疗**力度、医疗费用等不满而迁怒于医务人员,甚至向医务人员的亲属泄愤。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医疗费报销问题无理纠缠医院及医务人员未果,进而报复医务人员未成年亲属的典型案例。*依法对被告人贺正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报复医务人员亲属犯罪的严惩。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我国刑法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是在*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具体规定在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贪污罪或者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根据*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这里的“”,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判决构成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根据全国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会*六次会议通过),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四、本罪的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