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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员工的授权风险民营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民营企业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不明时很可能会由民营企业对业务人员的追赶职权的行为担责。业务完成后需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重要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配红利
*判决的核心观点: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不予干预。所以,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高级*一审认为:思*公司成立以来,盈利丰厚,截止2004年底,思*公司未分配利润已有1亿元以上,但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没有向股东分红。思*公司有巨额利润而长期拒不向股东分配,违反了公**规定,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长期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占股比例小的股东的利益。故公司股东胡克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思*公司依法应向股东胡克分红。
*二审认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在思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之前,胡克以股东身份直接向*起诉请求分配公司利润,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原审判决认定思维公司有巨额利润而长期拒不向股东分配损害了占股比例较小的股东的利益,并据此迳行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董事会决议虽然未标明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体现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的,应视为授权委托书。
上海市高院认为: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本案所争议的被告自来水公司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虽然未标明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体现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符合授权委托的基本要素。尽管自来水公司在授权时未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出现,但自来水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无论在程序还是内容方面,均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认定自来水公司已全权委托*三人上海水务公司办理转让讼争股权的事宜。况且,自来水公司在事后的函件中承认曾委托上海水务公司办理股权变更事宜。现自来水公司以该决议只是一份公司内部文件,董事会追赶职权,以及股东会事后不予追认等理由否认其授权效力,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海水务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自来水公司授权范围内与原告巴菲特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载明上海水务公司与自来水公司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可以直接约束自来水公司。根据《合同法》*四百零三条*二款的规定,因自来水公司的原因对巴菲特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巴菲特公司有权选择自来水公司或者上海水务公司主张。因此,自来水公司与巴菲特公司在本案中构成股权转让关系。巴菲特公司起诉要求自来水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在程序上并无不当。同理,自来水公司反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在程序上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