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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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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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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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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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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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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刑事律师,刑事案件申诉,刑事辩护,代理
全面解读法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
《刑法》*67条规定: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了具体解释。
该解释*1条规定: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院或者*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条规定: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综合以上法条来看,我们不难发现一般情况下的自首都必须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诸多要件,但是自首制度绝不只是这几个单薄的字眼,在其背后藏着更多的裁判规则,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简单总结一下。
自动投案的相关裁判规则
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7. 侦查人员让归案被告人去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对归案的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就应认定其具有自动投案行为;
8. 犯罪嫌疑人准备投案,但由于客观原因,本人及代为投案人未能与**机关联系上,后被抓获的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9.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并打电话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10. 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11. 犯罪嫌疑人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12. 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动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不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 有关部门、**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 被作为“目击证人”带回公安机关的,非其主动到案,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3.在侦查机关以侦破案件为目的已对其进行人身控制的情况下才交代其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4. 公安人员未对被告人采取讯问或办理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手续,但公安机关已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并派专人在病房看守、控制,已对被告人的人身实施了实际控制,被告人此时的状况应当视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即使被告人醒来后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5. 犯罪嫌疑人被**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6. 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7. 被告人家属虽报案,但并未送被告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机关控制之下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的裁判要旨
1.报假案,编造虚假情况,欺骗**机关,不同于自动投案。如果在供述过程中推诿罪责,避重就轻,掩盖真相,企图减轻罪责,则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080号王洪斌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12期))
2.在行为人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之前,其犯罪事实并没有被**机关所掌握,到案后亦没有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也没有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改变供述,或者逃避审查和裁判,应认定为自首。(*172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25期))
3.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565号闫光富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66期))
4.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自首。(*747号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总*84期))
翻供辩解的裁判要旨
1.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可认定为翻供。对案情细节的否认以及合理辩解均不得视为翻供。(*189号郭玉林等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27期))
2.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被告人对供述变化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不能认定为翻供,不影响自首的成立(*221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支案、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30期))
3.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705号李吉林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80期))
4.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776号徐凤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86期))
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首。*2004年下发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批复》所规定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必须是在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前提下,即在本质上是对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解,而不是对犯罪事实本身是否存在的辩解。(*943号冯维达、周峰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96集))

结伙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要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可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侵害的对象加以区别。对于为报复而与人结伙殴打被害人的,其殴打目的与对象具有随意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53以欺骗手段获得他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进而支取存款的,该如何定性?
以欺骗手段获得他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进而支取存款的应该按照罪定性处罚。行为人虽然然表面上是使用了手段去取得密码,进而获得财物,但是对于被害人来说,其合法财产的失去并不是其“自愿”交付,所以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通过骗取的账号和密码,采用秘密手段转移被害人存款的行为应构成罪。-/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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