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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是虚假诉讼中较为典型的类型。常见于家庭成员或地缘、亲缘关系之间、朋友之间。有债务人在对外大量负债无法偿还时,通过形成虚假民间借贷的法律外观,如虚签借条、循环转账等,制作虚假债权企图参与分配,甚至还制作抵押权登记,要求优先受偿,目的是达到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此类情形的,应积极向*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虚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保护自身权益。*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时,也应认真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因、交付情况等案件事实,综合各方面因素,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伪予以甄别。
在频繁的经济往来中,当事人有时会因贪图便利或疏于监管,形成已经签字或者盖章的空白纸张。在民间借贷中,常见被诉一方主张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曾在空白纸张上签字的抗辩。空白签章文书的流转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较易形成虚假诉讼,为避免陷于此种不利境地,当事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应妥善管理、谨慎签字,避免出具和流失已签章的空白纸张。同时,如出具的文书在纸面上留有大量空白页面,建议在正文后写明“此后无正文”等文字,防止他人擅自添加其他内容。
约定利息的核算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标准: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双方约定利息**过年利率24%但未**过36%,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的利息,不予抵扣本金。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
双方约定利息**过年利率36%,借款人已还利息中**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从支付之日起抵扣本金。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过年利率24%的,**出部分不予支持。但应当注意的是,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以及诉讼费等因债务人未及时清偿债务而导致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借款人负担的,出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不受总额不**过年利率24%的限制。支持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数额应当限制在合理标准范围内。债权人支付该两项费用数额歧高的,即使提交了转账凭证、等证据,仍不予全额支持。律师费的合理标准可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理》的相关规定。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共和国合同法》*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三人。
这是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完全取决于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债权转让有效需符合一定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共和国合同法》*79条的规定,有三种合同不得转让。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如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三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按照《*共和国合同法》*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到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按照《*共和国合同法》*8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共和国民法通则》*91条规定:
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因其他法律关系出具借据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裁判标准:
情形一(上述法条款的适用):
债权人以欠条为依据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辩称该欠条形成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仅为对尚欠货款数额的确认,不影响债务人就债权人所售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并为此提供了买卖合同、订货单、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的,如债权人确认双方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所引起,亦无证据显示债务人放弃了其作为买受人依法享有的合同,应认定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如债权人否认纠纷系由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坚持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应当继续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
情形二(上述法条*二款的适用):
双方当事人原本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在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后,债务人**出合理的验货期限未就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但一直拖欠债权人货款。双方当事人对账后对就欠付货款的金额、支付时间、逾期利率等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方式确认债务,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夫妻一方与*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答:*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高*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