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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10条*1款*(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本案要旨:(1)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2)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论用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少,均归夫妻共同所有;(3)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得到肯定的,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4)对于既用夫妻个人财产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在《*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二款和*三款:
夫妻一方与*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三人主张的,*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三人主张的,*不予支持。
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股票增值而起诉要求分割的,应根据分割节点、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的确定予以分割
本案要旨: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终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