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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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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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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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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各种医疗纠纷报价 医疗损害纠纷 欢迎咨询

时间:2020-04-06点击次数:249

医院是否尽到高度审慎注意义务的认定
医院对病理片的描述应客观充分,且对于某些特殊疾病,为提请患者注意异常情况应采取排除可能性的检查,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存在过错,属于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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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致病患被宣告死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病患在医疗机构过程中,自行走失后被宣告死亡,病患家属就此向医疗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公民被宣告死亡属于法律推定,不能等同于自然死亡,但无论是被宣告死亡,还是自然死亡,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或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病患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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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出生情况下医方责任的认定
在医疗机构对婴儿畸形出生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先天缺陷系自身发育不良所致,并非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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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隐瞒诊疗信息致鉴定意见考虑不充分的,*可结合案情对医疗过错鉴定意见进行调整
本案要旨:在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医务人员缺乏诚信、隐瞒相关诊疗信息,鉴定意见对此未予考虑或考虑不充分的,*应结合案情对鉴定意见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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