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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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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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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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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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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段贵成

咨询刑事刑事律师诉讼 刑事辩护 放心选择

时间:2020-04-04点击次数:313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二条款规定和*二款*(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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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依法**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高级*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二条 *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
*四条 *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五条 *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应当提供。
*六条 审*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可以准许。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七条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应当准许,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八条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九条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十条 会见由*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十一条 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可以终止会见。
实施威胁、侮辱**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扰乱羁押场所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条 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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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十要”
1.要耐心听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中的法理立脚点。
2.要耐心听清共同犯罪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3.要对控方的观点做一个简洁的归纳。
4.要提出自己的观点。
5.要直接抓对方观点的矛盾点,有悖生活常理的点。
6.要学会浓缩自己的观点。
7.要理解立法本意。
8.要懂得及时放弃临时决定的事情和早已准备的观点。
9.要着重讲解案件涉及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10.要在法庭结束时三言两语以快的速度归纳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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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
1. 生产、销售的药品成分含量与国家标准不符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案例要旨:明知其生产、销售的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合,仍然进行生产、销售,并造成多人病情加重,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2.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并未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结果,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其销售额的多少,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要旨:劣药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或者**过有效期的;或者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并未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结果,则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
案例要旨: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的依据特别是在缺失行为人供述系明知的情况下,还要将其已经或应当认知可能系假药、不能肯定亦无认定其为真药、应当认知或已经认知其应该属于假药等多种复杂的主观认知状态纳入直接或间接故意的范畴,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销售药品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考量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等因素,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依法适度从重从严处罚,以维护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审理*:江苏省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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