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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双方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二)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68条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予以充分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履行合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同时,中止履行合同还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否则不能轻举妄动。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上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要注意该的行使也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否则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比如要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间或者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等等。
免责条款与责任限制条款
1.免责条款,系由当事人约定预先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的条款。当事人就既已发生的民事责任,约定部分或全部予以免除的,并非《合同法》*53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此为和解协议。
2.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53条。
3.责任限制条款为免责条款的特殊类型。此类条款,将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限制在特定范围之内,**出此范围的责任予以免除。因此,责任限制条款同样应受免责条款有关规定限制。
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不可抗力事件;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的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3)不可抗力条件下的风险分配规则。
2.特定事件对于特定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常不确定。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确有必要。
3.下列内容,应谨慎约定:
(1)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要求。
此种情形,应以免责条款方式进行约定为宜。
(2)概括的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予免责。
(3)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约定不予免责。
参考*(2008)民一抗字*20号民事判决。
4.应注意不可抗力条款与合同约定的相关风险分配规则的契合。
合同诉讼中的风险防范
企业经营中经常会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诉诸法律,胜败都是兵家常事。胜败的关键是什么?如何防范败诉风险?*就诉讼风险问题曾专门制作了相应的告知书,要求*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释明诉讼的法律风险。限于时间关系,我只介绍一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可控制的诉讼风险,也是重要的诉讼风险——证据风险。
有过诉讼经验的人会知道,有时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基本上是两回事。我们所说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客观事实,也就是当初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二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诉讼中纠纷双方陈述的事实鲜有完全一致的情况;三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法官判案依据的事实是*三种事实,这种事实不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而是概念上的事实,是在客观事实遗留碎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事实模型,是将双方当事人输入的证据原料经过一定规则的取舍加工后形成的法律产品。对应于客观事实,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它是法官裁判的根据。所以说,证据对于当事人而言无比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实终只能落实为“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和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当事人在法律上基本没什么主观能动性可以发挥,所以只有在证据上下工夫。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提起后,当事人能做的,只是尽可能没有遗漏地收集、保存证据,以再现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提起时,胜败已判,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是在诉讼前,不是在法庭上。要把证据意识贯彻到诉讼前的各个环节中。
收集、保存证据的目的在于使对自已有利的事实处于可以证明的状态,不致于事实是有利于己的但是却无法证明,造成吃哑巴亏的实际后果。以下简要介绍有关合同纠纷的一些主要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构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