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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庇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犯罪的问题
*三十条 办理包庇犯罪分子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
(二)窝藏、转移、隐瞒或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的;
(三)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数额达到当地当时五十克以上价值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问题
*三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注射的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情节**轻微的可依照《*共和国禁毒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3次以上的;
(二)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的;
(三)因涉毒类犯罪被刑事处罚过的;
(四)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
(六)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
(七)容留他人吸食注射造成他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国家工作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
(九)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情节严重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利益”认定
在实践中,利益有很多种,如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既得利益与期望利益,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等等,对于这些利益,是否都能认定为受贿罪条款的“利益”。在我国,受贿罪所主要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社会对这种公正性的信赖。因此,不论为他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只要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利,就宜认定其为受贿罪。因为刑法所要考虑的是整个社会的公正,合法利益对于行贿者而言可能是公平的,对于整个社会和其他竞争者则有失公平。同时,我国刑法既规定有个人行贿罪,也规定了单位行贿罪,行贿的目的即在于谋取利益,由此可以看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自然既包含个人利益,也包含单位利益。
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司机下车呼救时被其他车辆撞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被告人徐*主观上对被害人朱金芳下车呼救时,可能因为慌不择路不遵守交通规则,被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来往车辆撞死,具有现实预见可能性;其抢劫行为是被害人下车呼救终被撞死的直接原因,被害人被路过车辆撞击致死,不能中断被告人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死亡系抢劫的结果,对被告人应依法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