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王**、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男,汉族,户籍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贵成,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男,汉族,系山东七兵堂安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住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系申请人王**之子。
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与申请人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与申请人王**因赡养纠纷,于2017年5月16日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王**自2017年4月始自愿承担申请人王**赡养费每月人民币100元,于每月25日之前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九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与申请人王**于2017年5月16日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志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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