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限公司与**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有限公司与**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贵成,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科技(嘉兴)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开禧路1128号。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韵夏、叶思思,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以已和解为由分别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五条 **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科技(嘉兴)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2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2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福忠
人民陪审员周宣甫
人民陪审员徐桂宏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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