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矫**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0-31 浏览次数:37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刑初2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院。
被告人冯**,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冠华国际(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贵成、黄瑶,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矫**,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海富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青岛市市**。2015年6月10日,因犯走私废物罪被烟台市中级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院以青检公二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矫**犯走私废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人民*院指派*员徐伟、张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段贵成、黄瑶,被告人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院指控:被告人冯**为给冠华国际(中国香港)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戴某1不具备进口废PE塑料资质的情况下,仍以冠华国际(中国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废塑料的销售合同,并委托被告人矫**为其代理进口废PE塑料后再销售给戴某1。被告人矫**为给青岛海富捷物流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冯**不是莱州东源塑料有限公司的员工,仍然接受冯**的委托,擅自使用莱州东源塑料有限公司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材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为其代理进口废PE塑料。2013年4月,被告人冯**、矫**采取上述方式,分两票从大港海关报关进口墨西哥产废PE塑料84.125吨,运至戴某1的塑料厂加工使用。案发后,被告人矫**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二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报关单据、银行交易明细、手写记录本、刑事判决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戴某1、戴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矫**明知自己没有进口废塑料的资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废物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其行为触犯了《*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二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矫**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宣判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七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冯**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被告人矫**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适用《*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七条。
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冯**系单位犯罪;冯**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冯**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戴某1不具备进口废PE塑料资质的情况下,仍以冠华国际(中国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废塑料的销售合同,并委托被告人矫**为其代理进口废PE塑料后再销售给戴某1。被告人矫**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冯**不是莱州东源塑料有限公司的员工,仍然接受冯**的委托,擅自使用莱州东源塑料有限公司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材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为其代理进口废PE塑料。2013年4月,被告人冯**、矫**采取上述方式,分两票从大港海关报关进口墨西哥产废PE塑料84.125吨,运至戴某1的塑料厂加工使用。案发后,被告人矫**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认罪认罚,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矫**认罪认罚,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其中被告人矫**系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证实冯**、矫**的身份情况。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自冯**位于青岛水青木华小区6-2-402房间处搜查并扣押了硬皮笔记本四个、冠华国际(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全套工商注册资料及印章一枚、蓝色文件夹三个、电脑兼容主机一台。
(4)侦查机关自龙口海关调取的冯**以青岛东源塑料有限公司进口的2票墨西哥产废塑料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证实冯**以青岛东源塑料有限公司名义分两票进口4个柜的墨西哥产废塑料84.125吨的事实。
(5)侦查机关自冯**住处搜查并扣押的笔记本,证实冯**共进口废塑料84.125吨以及收取货款及对外付款的事实。
(6)冯**后四位2017农行卡自2013年1月自12月的交易记录及对手信息,证实冯**于2013年2月1日、3月14日分别收取戴某1货款为105420+200000+26700+50000=382120元;付给外方办事处王锦森100000+268896=368896元。与冯**在笔记本上记录的收付款的金额一致。
(7)矫**收取**费的银行记录,证实矫**于2013年4月10日,收到戴某1转账124700元**代理费的事实。
(8)戴某1后四位8010农行卡自2013年1月至4月的交易记录,证实戴某1进口废塑料支付货款的情况。与冯**收到的金额一致。
(9)青岛海富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冯**进口墨西哥废塑料的**费用对账单,证实**费用对账情况。
(10)莱州东源塑料公司、戴某2等人走私废物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月29日,戴某2因犯走私废物罪被烟台市中级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1)青岛海富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矫**等人走私废物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6月10日,矫**因走私废物罪被烟台市中级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12)青岛海富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税务、工商材料,证实海富捷公司属于非正常纳税人。
(13)莱州东源塑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富捷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证实海富捷公司是东源公司的代理公司。
2、证人证言
(1)戴某1证言:2013年春节,冯**问我要不要PE膜,我问他有没有PE粉碎料,她说有。我看过样品后,觉得质量很好,她说有八十吨左右,让我付定金后回家等消息,我回莱州后,过了几天用我的农行卡给冯**的账户打了大约不到20万的定金。大约在一两个月后,冯**说货到了,让我把余款付上,余款大约是20万左右给了冯**的账户。后来提货前几天,她又给我一个账户让我付款,说是最后的货款,大约10多万,让我付给另外一个账户,付完后她让我准备收货。过了两天,我收到4个车的货,大约80吨左右。冯**联系通关,我不清楚,我把钱付上,剩下的都不归我管。进口的过程都是冯**操作。我不知道进口废塑料需要许可证,当时冯**卖给我的时候,也没有告诉我需要这些证,我就只需要付给他货款,她把货给我进口就行了。
(2)杨某星证言:东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是戴某2,公司拥有废物加工资质,每年办理废物进口许可证,用以办理废塑料的进口业务。我具体负责联系公司*的通关公司青岛海富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理进出口手续。每年公司办理好许可证,就根据使用情况由戴某2联系青岛佳仕达公司、海富捷公司这些通关公司,并且将许可证存放在上述通关公司处,在通关时,我只要将有关进口单据传给代理公司,通关公司持我司的手续办理报关。别的公司或个人利用我司许可证进口废塑料额具体流程是:他们自行联系好国外货源,就联系我公司老板戴某2要求使用我司许可证手续,戴某2同意后,他们直接联系海富捷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对外付汇时就由直接联系我办理,由这些人联系海富捷公司支付通关费用和代理费用。按照东源公司的要求,利用我司许可证进口废塑料通关后,都是先要求拉货集装箱车辆将废塑料拉运到我司拍照留存后,然后在怎么处理我就不清楚了。
(2)戴某2证言:我是莱州东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2015年1月29日因走私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莱州东源塑料有限公司通过非法转让废物许可证,先后分别协助相关单位和个人从国外进口废塑料34票,共计1098.022吨。我们公司进口废塑料废塑料的情况分两种,一种是我们公司自己联系的国外客户进口废塑料,另一种是报关行或者朋友用我司的名义进口的废塑料,再加价卖给我们公司。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为我司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常年放在青岛海富捷公司的矫**处,矫**替别的个人或者公司用我司的名义进口废塑料,较终货物也没有运到我公司。我司进口废塑料对外支付美元并不是与报关单一一对应的,只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对外支付的总数与报关单上的申报总价能够对应起来就可以。有一些我进口的废塑料,因为国外客户给我的价格要远远低于向海关申报的价格,所以我对外支付的美元数量也就远远低于报关单上的申报价格。还有很多国外客户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我把货款直接支付到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的账户即可。所以在对外付汇过程中,我司对外支付美元的数额要少于报关单上的美元数量。有时候我会应矫**要求,帮他对外付汇。矫**没有给我说过用我司的许可证为冯**代理进口废塑料,我不认识冯**,是矫**擅自使用的,我不知道。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冯**供述:冠华公司也是进口废塑料公司,是郭海宁在中国香港注册的离岸公司。2011年底我到该公司做业务员。流程是由郭海宁联系好供货商,由供货商将相关废塑料的价格和规格发我们老板的邮箱,老板再转给我,我们业务员按照这个价格找客户,客户觉得合适就跟我们公司签订购买合同,然后给我们客户提供废物进口许可证和环保证,向我司交完定金,我司将这些材料发到国外,由外方做好提单发货,货物到港之前,我司收到提单,由买方向我们付完尾款后,将提单交给买方。2012年中的时候,因为公司不景气,公司就解散了。我也没再联系郭海宁。戴某1是我个人在网上联系的客户,他是莱州的。大约在2013年初,我邮箱接到德国TM公司的墨西哥产废塑料报价,我将废塑料照片通过邮箱转给了戴某1,他看完后很感兴趣。我告诉他只要对我付款,剩下的固体废物许可证、环保证跟通关代理我来处理,你只管付款就行。我们签订了合同,约定买方是戴某1,卖方是冠华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后来公司解散后,找不到合同的原本。定好合同后,我联系了青岛海富捷的矫**,让他给我提供戴某1这票货物的固体废物许可证和环保证进口,代理**费我告诉戴某1,由戴某1向矫**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戴某1先给我的农行卡付了30%的货款,大约不到20万元,我联系德国TM公司将合同发至我的邮箱,我盖好章后连同矫**提供的东源公司的环保证和固体废物许可证一起发给TM公司,并向外方支付一部分定金。提货的流程和前几次供述一致。代理费是戴某1直接转给矫**的。冯**当庭供述,虽然实施走私废物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但所得收益都归我自己了。
(2)矫**的供述:我认识冯**,她具体是哪个单位的我不是很清楚,以前是在一个贸易公司做,别的情况我不大清楚。2013年春节左右,冯**给我打电话说戴某2让她找我进口废塑料,冯**没有进口废塑料的资质,所以要用戴某2的许可证进口废塑料。我当时给戴某2打电话确认,戴某2说可以用他的许可证进口,让我通关后把货物运到莱州东源的货场。一共进了两票,共80吨左右的废塑料。我只向冯**收取了**代理费,具体冯**跟戴某2证明付费我不清楚。我给她提供了一个农行的账户,她就把款打过来了。青岛海富捷公司在2013年的时候我是实际负责人,后来我被判刑后公司就已经不存在了,实际也没有业务了,当时的地址与不使用了,人员也没有了。实际已经不存在了,无法提供诉讼代表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矫**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没有进口废塑料的资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废物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矫**犯走私废物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冯**的辩护人所提,冯**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冯**已明确承认其所在单位已解散,其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系个人行为,收益归个人,否认系单位犯罪,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冯**系单位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所提,冯**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冯**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矫**系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应撤销前罪缓刑,连同本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矫**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意见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二条、*二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七条**款、*六十九条、*七十二条、*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2014)烟刑二初字*1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矫**判处缓刑的部分;
二、被告人冯**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矫**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尤志春
人民陪审员  吴雪艳
人民陪审员  赵 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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