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10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潍坊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1-05
  • 阅读量:4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潍坊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潍坊离婚共同财产分割详细内容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问题的处理
    法案例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不能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
    潍坊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的;
    (4)、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法*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法*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潍坊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潍坊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准予离婚的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取《》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12、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的;
    (4)、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法*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法*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http://han3412.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继承,*海商与知识产权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