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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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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买房聘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6-11
  • 阅读量:8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买房聘请律师

    青岛买房聘请律师详细内容

    买房前房产纠纷
    一、广告欺
    现在楼盘广告可谓是铺天盖地,而多数人也相信广告效应,房子毕竟不可能像买车一样,可以先体验。首先,要注意在买房子的时候要选择正规房屋销售地点,有固定地点,齐全的房地产企业,不要选择路边野广告的消息。有些人会利用内部价等诱饵取消费者的金钱,所以在选择时要慎重,不要轻信小广告之类的。在选房子的时候,除了要实地看房以外,还要查看房地产商的营业执照和“五证两书”,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住宅使用说明书》,另外,交房时开发商是否提供一表两书,即《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和《房屋移交书》。缺少任何一项都有可能给接下来的购房或者交房带来麻烦。
    二、定金纠纷
    在所有问题都了解清楚并打算购买时,消费者就要开始支付一定的金额了。在此,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分清“订金”以及“定金”的区别。定金,简单的说就是预先给付开发商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会退还,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是在房产交*程中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定金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市场上类似的称呼还有“认筹金”、“诚意金”等。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就可。
    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购买者在支付金额签约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上一般会这笔金额是否会退还、几个工作日内退还等重要内容。
    三、霸王合同
    在房屋买卖中,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统一范本,但依然有房产开发商会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在合同中加入对购房者不公平的条款。虽然购房者有话语权,但是如果要购买该开发商的房子就必须签署这样的合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对于这些条款消费者似乎很难反抗。
    值得提醒的是,一般霸王条款多藏匿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而这些补充协议都基本是开发商的律师团队本着保护开发商的立场而制定的,购房者一定要对合同中的任一细节都多加留心,特别是附在后文的补充协议,这往往会成为不少纠纷的导火线。
    四、房屋质量
    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建议购房者要认真对待验房环节,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选择的验房公司验房。如果是自己验房的话,在收房之前就先去网上学习一下相关知识,验房的时候要多注意建筑结构、门窗、墙面、地面、顶棚、防水工程、采暖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方面。
    一房数卖如何处理
      (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屋所有 权转移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三)均无上述履行行为,**接受商品房交付的买受人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均无上述履行行为,登记已经受理其房屋所有 权转移登记申请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五)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办理网上签约或者商品房 预售合同备案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六)均无上述履行行为,**依约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 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七)均无上述履行行为,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继 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青岛买房聘请律师
    买卖双方均认可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在诸多重要事实上存在疑点,应综合各种证据准确认定是否存在真实购房关系
    规则详解:商品房买卖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不能仅以买卖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为准,需要结合正常交易习惯,综合考虑案件产生的原因、双方利益诉求的对抗程度、双方当事人关系、资金往来等情况,尤其要注意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是否合理合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实践中虚构商品房屋买卖关系,抵抗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的问题,是源于对《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滥用。这既涉及到物深层次(物权)与债权、物权与物权保护顺位等法委问题,更涉及到平衡各项利益等社会政策的考量。
    青岛买房聘请律师
    以公司股权重组方法转让房地产的操作性
    1、股权兼并与无能力继续开发的项目转让。
    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义务全部转移给另一个公司,即为公司兼并。从操作层面上看,鉴于股权转让的公司已无力继续开发,与其破产不如将股权和责任均转移给受让公司;而接受全部股权的公司以吸收方式,以自己名义继续运行。由于受让公司承接转让公司的债权债务,故转让公司虽已消失但*经过清算程序。此种股权重组方法,对于事实上资不抵债或停止运营即停建房地产的项目公司,实现项目转让,不失为有效途径。
    2、股权收购与缺乏后续资金开发的项目转让。
    一个公司经由接受转让公司大部分股权方式而达到对原公司的控制或管理。转让公司*消失仍可以自己名义运作,即为公司收购,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适合于因债务缠身难以为继而非资不抵债的缓建项目。新增资本的投入对于项目的顺利建成和避免破产,于被收购的开发商具有现实的吸引力。这种操作方式由于转让公司没有被吸收,只是公司股东和股权发生变动,显然此公司股权兼并具有更灵活、更简便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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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
    规则详解: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也当然丧失基础,进而发生物权变动回转的法律后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无效,作为转让一方也可能享有基于合同无效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对于此种可能存在的,受让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该加以让与,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转让协议书中合法有效。
    购房人反悔怎么办?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前,购房人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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