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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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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经济纠纷民事诉讼 案件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6-01
  • 阅读量:5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经济纠纷民事诉讼

    青岛经济纠纷民事诉讼 案件律师详细内容

    民事案件立案时携带的材料
           1、立案一般有原告本人亲自去立案,携带原告本人的原件,起诉状、证据3份,多名被告的,每增加一名增加一份起诉状和证据。注意,如果非原告本人立案,则需原告的委托书。
           2、立案窗口接收材料后,缴纳诉讼费,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至此,您的立案工作结束,可以等待电话通知开庭时间。目前,民事诉讼立案工作相对并不复杂,只要您按照上面准备材料,一般都会受理。
    股权让与担保问题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
    一、本身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二、根据区分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解释为清算型让与担保,不存在违反流质(或流押)的问题。
    (二)能否**受偿
    若认为享有的是股权,股权的权决定了其**于一般债权;若认为享有的是债权,鉴于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举重以明轻”,参照适用股权质押,也**于一般债权人。
    (三)受让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
    基于登记的推定,受让人有权请求执行该股权,但转让人作为实际股东可请求确权,也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当然,若受让人对股权进行了处分,*三人可善意取得股权或股权质押。
    案外人救济问题
    青岛经济纠纷民事诉讼
    合同纠纷*规定
      《**解释》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本条解释明确规定了网上纪录、博客、微博等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在实践中,由于即时通讯工具的便利性,买卖双方很多合同履行的环节、微信等工具中进行沟通,而一旦发生纠纷,在此之前的**实践中即时通讯软件的纪录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及因非实名注册等原因往往不被法庭所采纳,导致守约方*难。本《**解释》的,结合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账号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即时通讯工具纪录的*将变得易如反掌。
    青岛经济纠纷民事诉讼
    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的,应提供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二)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主体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青岛经济纠纷民事诉讼
    关于关系存续期间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般而言,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作为附条件的,但法律未禁止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财产的归属而言,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并不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会议认为,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合法性。双方解除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既没有解除关系也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对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这是处理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财产分割协议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财产分割中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很难完全用公平来衡量,亦无从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因此,在审理家庭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则不予支持。
    民事纠纷与行政拘留不同
           民事纠纷指的是不构成犯罪的民间纠纷行为。行政拘留是一种违反行安处罚法的一种处罚方式。民事诉讼中并不会有作为刑罚的民事拘留出现,但是如果有阻碍民事诉讼进程的情形时,会出现以**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为目的而采用的**拘留。这是一种针对妨害诉讼进程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比如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冲击法庭情节严重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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