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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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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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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5-27
  • 阅读量:14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潍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

    潍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详细内容

    措施费方面审查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落实到能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工程款支付条款审查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流程是否约定,是否明确价款的计算方法(如按什么定额计算)、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分段结算、一次性结算)中相关依据是否科学、可行,具有操作性。
    2、工程价款计量如何进行,程序如何安排,拖延支付惩罚措施是否明确。
    3、工程价款支付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有批准、前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弹性条款存在。
    4、审查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如结算的条件、依据、结算的期限、程序、审核,逾期审核的责任等。
    5、审查施工企业保证金等是否符合法定数额,工程预付款数目是否合理,施工进度款支付数额、日期是否合理,维修保证金是否合规。
    6、如果工程项目存在大量增加合同外工作量的可能,有无相关支付约定。合同外增加的价款,应约定当月,纳入当月支付。
    潍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
    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本案要旨:在审理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纠纷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但对财政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均有审查义务及权力,不能单纯予以采纳,若财政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则不应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潍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
    处理原则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则应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过错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这其中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根据《*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潍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行使问题
    1.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一般是指非法合同、违法合同、借用()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㈠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㈡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㈢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㈠属于施工企业的内部职工:㈡与非法人、违法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建筑工人或者施工队、班组成员。上述人员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只能依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向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主张。
    建设工程经数次的,实际施工人为终的承包人。
    2.对于工程项目多次或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追加总承包人为*三人,其余违法人、人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可以不追加为案件诉讼主体。
    3.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人、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尚未结算的,原则上仍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
    4.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抗辩的,应当举证支付工程款数额及支付理由,对付款有约定、承包人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予以支持。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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