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房产纠纷
一、广告欺
现在楼盘广告可谓是铺天盖地,而多数人也相信广告效应,房子毕竟不可能像买车一样,可以先体验。首先,要注意在买房子的时候要选择正规房屋销售地点,有固定地点,齐全的房地产企业,不要选择路边野广告的消息。有些人会利用内部价等诱饵取消费者的金钱,所以在选择时要慎重,不要轻信小广告之类的。在选房子的时候,除了要实地看房以外,还要查看房地产商的营业执照和“五证两书”,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住宅使用说明书》,另外,交房时开发商是否提供一表两书,即《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和《房屋移交书》。缺少任何一项都有可能给接下来的购房或者交房带来麻烦。
二、定金纠纷
在所有问题都了解清楚并打算购买时,消费者就要开始支付一定的金额了。在此,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分清“订金”以及“定金”的区别。定金,简单的说就是预先给付开发商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会退还,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是在房产交*程中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定金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市场上类似的称呼还有“认筹金”、“诚意金”等。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就可。
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购买者在支付金额签约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上一般会这笔金额是否会退还、几个工作日内退还等重要内容。
三、霸王合同
在房屋买卖中,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统一范本,但依然有房产开发商会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在合同中加入对购房者不公平的条款。虽然购房者有话语权,但是如果要购买该开发商的房子就必须签署这样的合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对于这些条款消费者似乎很难反抗。
值得提醒的是,一般霸王条款多藏匿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而这些补充协议都基本是开发商的律师团队本着保护开发商的立场而制定的,购房者一定要对合同中的任一细节都多加留心,特别是附在后文的补充协议,这往往会成为不少纠纷的导火线。
四、房屋质量
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建议购房者要认真对待验房环节,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选择的验房公司验房。如果是自己验房的话,在收房之前就先去网上学习一下相关知识,验房的时候要多注意建筑结构、门窗、墙面、地面、顶棚、防水工程、采暖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方面。
预售房地产广告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公司为“预热”房地产销售或想尽快回笼资金,往往具有提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冲动”,而预售的房地产,在发布广告时,具有一个法定的限制条件,即必须具备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布广告。
(二)广告中缺乏法定内容
预售的房地产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许可号。但是,如果预售房地产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三)广告中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预售的房地产,不得在广告中涉及装修装饰内容。如若涉及,须即刻更改。具体详见《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十三条*二款的规定。
(四)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如果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此为禁止内容,具有前述名目的,须即刻更改。虽然以“内部认购”等做法实践*量发生,但并不意味着正确。
购买“**”应当注意的事项
1、什么是**?
顾名思义“**”是归属于一些教学质量好、水平高的中小学学区地段的房产。所谓的教学质量优劣实质上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所致,家长们为了让孩子不输在教育的起跑线上,不惜花费重金购置“**”,也是拼了……
2、购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确认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入读学校的学区,有时候所购房屋虽然距离学校仅一墙之隔,但不一定是“**”。
不能轻信卖方或者中介关于“**”的口头承诺,也不能仅凭距离远近就判断其是否属于“**”,实地考察一番,亲自咨询一下将要入读的学校靠谱。
(2)了解所购买的“**”时间是否符合入读学校的要求。
家长们有必要在购房之前到将要入读的学校详细询问的年限、入学的年限、同一套房的名额标准等问题,确定自己的购房条件和学校入学要求相吻合,此外还要咨询学校有没有充足的名额可以让孩子入学等,确保买的安心、住的放心。
(3)一定要对所购房屋的迁入迁出问题高度重视。“**”不同于一般的房屋,如果孩子无法迁入,那么孩子的名校梦,只能去梦中实现了。
(4)将卖方对“**”的承诺写进合同里去,并约定好违约责任。
(5)后,笔者还是忍不住要提醒一下,房屋主要还是用来居住的,所购房屋的质量、周边环境、交利程度等因素同样重要,切勿一味追求“**”而因小失大。
认购协议的法律性质
认购协议也是协议,只不过它是一种的协议,在法律上它叫做“预约”。“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存在的,即当事者双方签订一个协议,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协商签订另一个协议,在未来将要协商签订的另一个协议就是“本约”,为了签订“本约”而签订的**个协议则叫做“预约”。
在商品房认购过程中,认购协议就是“预约”,而未来将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本约”。
认购协议通常具有如下内容:
1、由购房人认购具体的房号,即由开发商开发的﹡﹡小区﹡﹡幢﹡﹡单元﹡﹡号房屋,并约定该房屋的具体面积、单价、总价,并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
2、定金条款:由购房人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3、购房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4、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另行出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约合同性质的认定
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主要的是看见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解除权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规则详解:约定解除是指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立合同以后,另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出现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约定的享有解除权的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法》*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九十三条*二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且解除权为形成权,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以后,只要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义务就终止了,而*再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实践中,解除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得撤销,对此合同法尽管未作规定,但因解除的意思表示生效已生解除效果,且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一般不得撤销,除非相对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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