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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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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潍坊律师离婚财产纠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5-17
  • 阅读量:2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潍坊律师离婚财产纠纷

    潍坊律师离婚财产纠纷详细内容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保险人代位请求赔偿法律规定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关于适用<*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三人请求赔偿的。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三人请求赔偿。”
    潍坊律师离婚财产纠纷
    关于关系存续期间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般而言,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作为附条件的,但法律未禁止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财产的归属而言,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并不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会议认为,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合法性。双方解除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既没有解除关系也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对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这是处理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财产分割协议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财产分割中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很难完全用公平来衡量,亦无从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因此,在审理家庭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则不予支持。
    潍坊律师离婚财产纠纷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这一规定,协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法定方式。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条规定,商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挂牌等公开的方式出让,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
    (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谓以租代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承租的方式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以租代征是名为租赁,实为征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除符合《土地管理法》*63条规定的情形外,应依法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如果*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
    国家为遏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先后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其中以提高商品房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为主要内容的信贷政策的变化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影响比较大。对于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如买受人有证据举证确因信贷政策的变化而不能办理合同约定的按揭,且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协商变更,而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潍坊律师离婚财产纠纷
    股权让与担保问题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
    一、本身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二、根据区分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解释为清算型让与担保,不存在违反流质(或流押)的问题。
    (二)能否**受偿
    若认为享有的是股权,股权的权决定了其**于一般债权;若认为享有的是债权,鉴于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举重以明轻”,参照适用股权质押,也**于一般债权人。
    (三)受让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
    基于登记的推定,受让人有权请求执行该股权,但转让人作为实际股东可请求确权,也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当然,若受让人对股权进行了处分,*三人可善意取得股权或股权质押。
    案外人救济问题
    伤害赔偿的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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