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请律师的好处是什么
1、律师是通过国家**取得法律职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可以弥补自己法律知识不足的弱点。
2、律师有到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3、律师参加诉讼,可以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代表委托人陈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围绕诉讼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律师可以根据代理案件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延期审理、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等;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将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进行法庭辩论,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参与诉讼,发现案件走向有偏离法律程序时,律师可以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程序的合法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6、律师可以进行案外和解。
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
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是指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权属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权属确认争议与不动产登记行为相互交织的纠纷,主要表现为民事纠纷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审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主要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实作出确认归属的判决。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关于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会作为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有权维护住宅小区全体的合法权益,在住宅小区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时,有权代表全体向提起诉讼,即会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依据《物权法》*78条、*83条的规定,会的诉权范围于住宅小区内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遭受损害的情形,的专有权受到侵害,应由主张。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2年8月1日通过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的新《民事诉讼法》由于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过大修订,在**实践中尚有很多模糊之处,很多具体的实施细则尚待完善。千呼万唤中,史上长篇的《*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终于在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让法律人在处理具体民事案件时有了更详细的规范指引。
笔者作为长期研究和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尤其关注此次**解释的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在详细研读后,归纳如下:
一、对以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对于住所地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所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在此无争议;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互联网交易兴起之前也没有争议,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的,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交易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除了网络购买各种有形物外,网上充话费、网络金融P2P等无形物交易也越来越普遍。网络交易中由于信息主要掌握在卖家手中,买家相对弱势,如果沿用之前的合同履行地规定,由于卖方时履行交货义务方,则合同履行地为卖方所在地,这样发生纠纷时显然买方成本很高,造成买方难,而卖方违法成本低,不利于规范卖方合法经营,对整个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很不利。因此原来对于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于是《**解释》*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颠覆性的**解释有力地保护了买方的,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对于淘宝、京东等平台的买家来说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由此可见,接下来这类合同纠纷诉讼将无处不在。
公司对外担保问题
(一)《公**》*16条的规范性质
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原则上属无权代表,未经公司追认,应认定无效。但若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鉴于章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可基于表见代表规则主张担保有效。
以下情形,即便没有公司决议,担保也有效:一是公司是以担保为业的担保公司,或是开展立保函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公司与主债务人间有相互担保等关系;三是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四是为他人担保系由持公司50%以上表决权股东单或共同实施。
(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担保,相对人能其已对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进行了审查,文件内容符合《公**》*16条、*104条、*121条等,应属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但同意担保的决议由公司无权决议机构作出,担保决议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参与决议的股东或董事违反《公**》*16条*3款或者*124条关于回避表决规定,参与决议的人员不符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的记载等的,仍属未尽审查义务,不适用表见代表。
(三)公司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171条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相对人明知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的,或者能认定相对人和行为人利用担保向公司转嫁商业风险的,可由相对人自担相应损失。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建筑法、合同法在立法上均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建设工程质量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频发、争议激烈的问题。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必须坚持质量的审判原则,依法通过**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如约定获得“鲁班奖”等,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纠纷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人请求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人在有效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胜诉权即告消灭。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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