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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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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潍坊民事纠纷调解机构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4-27
  • 阅读量:11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潍坊民事纠纷调解机构

    潍坊民事纠纷调解机构详细内容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调解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解释的衔接问题。侵权责任法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等方面与以前有关侵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解释的规定存在诸多冲突,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解释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对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之前与该法内容存在冲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应再继续适用;对于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且之前法律、行政法规和**解释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则相一致的内容,可以作为对侵权责任法的有益补充,继续适用。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其他特别法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与其他侵权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关于无赔偿人或者赔偿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因道路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的人,无赔偿人或者赔偿人不明的情形下,门等有关单位向赔偿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侵权责任法》*16条规定了侵权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但没有明确规定各项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标准。在**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侵权致人损害的赔偿标准仍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关于适用〈*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4条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疾赔偿金或者赔偿金。依据该规定,在裁判说理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疾赔偿金、赔偿金应分别计算,但在判决主文中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疾赔偿金、赔偿金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判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判项中不再出现。
          (五)关于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者请求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论构成事故还是差错,均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以“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案由;患者请求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以“服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六)关于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条的规定,因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机构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患者应当就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如医务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材料、、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篡改、涂改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遗失、销毁、夺病历等情形导致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在因果关系及机构、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无法认定的,由改变、遗失、销毁、夺病历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病历制作方对病历资料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病历的真实性的认定。
    潍坊民事纠纷调解机构
    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鉴于侵权责任法*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时,如果没有赔偿人或者赔偿人不明,有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依据侵权责任法*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义务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疾赔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疾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疾赔偿金或者赔偿金。
    (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保险费,劳动者因*三人侵权造身损害并构成,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费之外的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保险待遇的,可以就费用在*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潍坊民事纠纷调解机构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关于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问题
    必须要明确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重点要注意三点。
    ,当事人主张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必须要有事实根据,而事实根据必须要有证据,要将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三者之间的关系理顺。当然证据本身也是事实,但是证据事实是用来案件事实的,二者不是一回事。
    *二,当事人要的事实,应当是案件的基本事实。《解释》*91条对此作了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要分清主次,首先要查明的是案件基本事实。
    *三,需要当事人的案件基本事实,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事实,即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不把法律事实查清楚,法律关系生不生效,合不合法就审不清楚:二是法律关系是什么这一事实,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义务等内容。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解释》将传统的“举证责任”这一表述为了“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含义一致,都包含三层含义。层含义是,当事人应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双方当事人中谁有义务提供证据。*二层含义是,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即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能否待证事实存在。举证责任的核心是要“”待证事实是否存在。*三层含义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据,或者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达到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效果,就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简言之,举证责任的三层含义是,提供证据、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以来,群众的证据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群众证据意识比较低。目前很多涉诉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向提交了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理解,导致涉诉信访产生。将“举证责任”为“举证责任”,是希望通过《解释》向全社会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即举证责任不仅仅是指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要能待证事实是否存在。这有利于群众树立正确的举证意识,以便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也便于法官向当事人做释明工作。
    潍坊民事纠纷调解机构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这一规定,协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法定方式。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条规定,商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挂牌等公开的方式出让,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
    (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谓以租代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承租的方式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以租代征是名为租赁,实为征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除符合《土地管理法》*63条规定的情形外,应依法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如果*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
    国家为遏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先后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其中以提高商品房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为主要内容的信贷政策的变化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影响比较大。对于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如买受人有证据举证确因信贷政策的变化而不能办理合同约定的按揭,且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协商变更,而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全部活动。民事审理程序,是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审理过程,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起诉至开始直到案件处理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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