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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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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潍坊民事诉讼 律师费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4-27
  • 阅读量:44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潍坊民事诉讼,律师费

    潍坊民事诉讼 律师费详细内容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调解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股东解散公**律规定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可以告知原告,在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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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解释》*28条对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解释》*28条作了3款规定。其中,*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33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2款的争议,争论的时间长,后确定以下几类纠纷可以作为不动产纠纷。
    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我国在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时,农村承包地出现了两次分离。一是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二是现在要实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解释》采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这一传统表述。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土地,故将其列入了不动产的范围。
    第二类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虽然产生的是债的关系,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毕竟是基于不动产产生的合同纠纷,所以也将其列入不动产纠纷的范围,以便于案件审理。
    第三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但合同目的是要建设不动产,所以也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但这项规定争议很大。如果建筑已经建好,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没有问题。如果建设工程合同还没有履行,建筑还没有建起来,还能作为不动产纠纷吗?后权衡利还是将其作为不动产纠纷处理。
    第四类是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管辖即可。但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政策性房屋买卖的规定并不一致,由政策房所在地审理更为方便。*3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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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规定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义务有争议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所公证的民事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义务有争议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条*三款:“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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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1、善意的标准及举证责任
    民法意义上的“善意”,通常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认为其行为合法,或者认为相对方具有合法、行为合法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物权法规定,构成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是: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取得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对于善意的理解,《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构成善意应该同时符合两个规定,一是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是受让人无重大过失。
    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真实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提出主张的真实人不能受让人恶意的,则推定其为善意。
    2、不动产与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及重大过失的认定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也就是受让人存在非善意。包括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被**或行政限制、主体登记错误,这些都记载或反映在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成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重要依据。另外,受让人明知他人享有不动产物权,构成当然恶意。
    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3、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受让人以有偿取得为前提,即合理价格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关于合理价格,《解释》规定了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并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4、善意取得受让时间的判断
    《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该不动产的,由于不动产以登记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标志,动产以交付为转移,因此受让时间的界定,不动产以完成转移登记之时,动产交易以动产交付之时。
    关于船舶、和机动车等动产,《解释》进行了拓宽,以交付给受让人而不是登记为受让之时。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诉讼代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  授权委托书; (二)  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函; (三)  律师执业或法律工作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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