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
根据《*共和国商标法》*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法律条文对商标的使用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种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首先应判断被控侵权的使用行为是否为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即只有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才称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倘若所使用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标识不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这种使用就不能称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而不会构成对于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注册商标法律规定
商标法*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认为,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标商誉获利的意图,但不排除情况下,在先商标虽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商标申请人并不具有占在先商标商誉的恶意。
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法规对许可他人使用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未作禁止性规定,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对商标应该获得注册亦未有特别约定,一方以许可使用的商标未获得注册构成欺诈为由主张许可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
商业秘密是一种的知识产权,是通过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人不具有排他的占权。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性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当事人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愿;客观方面,当事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保密性是相对的,不存在的、完全的保密性,故保密措施存在合理程度的问题,而何为“合理”在实践中并不易把握。《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11条*1款规定:“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这为保密措施设置了一个程度的要求,即保密措施与商业等具体情况相适应。
一方面,人采取的措施达不到一定程度,在正常情况下无法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视为未采取保密措施,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不能脱离商业秘密的等具体情况,一律要求人采取较其严密、成本高昂的保密措施。由于每件商业秘密的商业等情况都不同,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主张其已采取合理措施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知识产权的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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