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可以要求的赔偿有哪些?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机构出具的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日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机构或者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疾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患者一方请求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与机构之间存在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关系,应综合单、交费单、病历、出院以及其他能够存在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夺病历,致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二十条*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三条款:“依照仲裁法*二十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二十条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作出裁定的,由裁定。”
《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三条*二款:“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不予受理。”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1、善意的标准及举证责任
民法意义上的“善意”,通常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认为其行为合法,或者认为相对方具有合法、行为合法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物权法规定,构成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是: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取得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对于善意的理解,《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构成善意应该同时符合两个规定,一是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是受让人无重大过失。
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真实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提出主张的真实人不能受让人恶意的,则推定其为善意。
2、不动产与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及重大过失的认定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也就是受让人存在非善意。包括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被**或行政限制、主体登记错误,这些都记载或反映在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成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重要依据。另外,受让人明知他人享有不动产物权,构成当然恶意。
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3、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受让人以有偿取得为前提,即合理价格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关于合理价格,《解释》规定了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并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4、善意取得受让时间的判断
《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该不动产的,由于不动产以登记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标志,动产以交付为转移,因此受让时间的界定,不动产以完成转移登记之时,动产交易以动产交付之时。
关于船舶、和机动车等动产,《解释》进行了拓宽,以交付给受让人而不是登记为受让之时。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2年8月1日通过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的新《民事诉讼法》由于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过大修订,在**实践中尚有很多模糊之处,很多具体的实施细则尚待完善。千呼万唤中,史上长篇的《*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终于在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让法律人在处理具体民事案件时有了更详细的规范指引。
笔者作为长期研究和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尤其关注此次**解释的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在详细研读后,归纳如下:
一、对以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对于住所地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所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在此无争议;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互联网交易兴起之前也没有争议,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的,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交易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除了网络购买各种有形物外,网上充话费、网络金融P2P等无形物交易也越来越普遍。网络交易中由于信息主要掌握在卖家手中,买家相对弱势,如果沿用之前的合同履行地规定,由于卖方时履行交货义务方,则合同履行地为卖方所在地,这样发生纠纷时显然买方成本很高,造成买方难,而卖方违法成本低,不利于规范卖方合法经营,对整个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很不利。因此原来对于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于是《**解释》*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颠覆性的**解释有力地保护了买方的,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对于淘宝、京东等平台的买家来说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由此可见,接下来这类合同纠纷诉讼将无处不在。
民事案件请律师的作用:
一、如果你不懂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诉讼程序,找个律师代理,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更主要的是可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你没有时间处理诉讼事务,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即使上面两点你都可以做到,青律师也是必要的。
http://han3412.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继承,*海商与知识产权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