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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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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3-27
  • 阅读量:40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青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详细内容

    合同的履行
          1、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其义务。对合同
    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帐。
         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来往信函、文书、通知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原件,以备在产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之用。
         3、向对方单位交付标的物、款项、资料或时,应向对方索取收条。
        4、向对方单位发出通知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送达或快递邮寄,
    并由对方在通知(或回执)上盖章或对方授权代表在通知(或回执)上签名,并由本方收回妥为保存。
        5、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违约情况,本方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违约及要求补救或索赔的报告。
        6、当本方接到对方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出具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部门负责人以上同意。
    交付条款
    交付标的物条款一般包括交付的时间、地点、确认、违约责任等。
    1、交付时间。
    如果能够明确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就直接约定具体的时间点。如果要求在某一时间以前或者在某一期间内交付,就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期间。如果订立合同当时,交付的时间尚不能确定的,可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通知确定交付时间,但一般应明确提前通知的时间,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交付地点。
    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交付的地点,明确程度以达到可确定、可执行为原则。有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处(甲方的办公地点、营业地点可能有多处),或约定某市某区,这些都是不明确的。注意:对于绝大多数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而言,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而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的主要节点,因此对于交付地点的约定决不可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对待。如果货物是送往本地,可以明确约定送货地点;如果货物是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送货地点,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管辖。
    3、交付确认。
    交付确认是指作为供方向需方依合同的约定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交付内容。合同应列明交付凭证(如收货单),并收货方的经办人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4、迟延交付的责任。
    对于买方而言,交付货物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迟延交付可能会给生产经营带来重烦,甚至有时迟延交付是合同完全不履行的前兆。因此,对于迟延交付的责任,一方面要约定迟延交付时供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还要约定合同解除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有两种,即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同时明确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适用原则。按照《合同法》*94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时,你必须要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有的情况下你还需要首先催告对方尽快履行合同,只有在对方仍不履行合同时,你才能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合同的程序过于繁琐,势必会使你陷于被动。不如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合同解除权,一旦对方迟延交付,可能对你造成不利,或者你已另有交易对象,可当即通知解除合同,而*履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程序。这样的约定是法律所允许的,是有效的。
    青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诉讼中的风险防范
    有过诉讼经验的人会知道,有时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基本上是两回事。我们所说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客观事实,也就是当初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二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诉讼中纠纷双方陈述的事实鲜有完全一致的情况;三是证据能够的事实。法官判案依据的事实是*三种事实,这种事实不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而是概念上的事实,是在客观事实碎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事实模型,是将双方当事人输入的证据原料经过一定规则的取舍加工后形成的法律产品。对应于客观事实,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证据能够的事实,它是法官裁判的根据。所以说,证据对于当事人而言无比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实终只能落实为“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和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当事人在法律上基本没什么主观能动性可以发挥,所以只有在证据上下工夫。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提起后,当事人能做的,只是尽可能没有遗漏地收集、保存证据,以再现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提起时,胜败已判,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是在诉讼前,不是在法庭上。要把证据意识贯彻到诉讼前的各个环节中。
    收集、保存证据的目的在于使对自已有利的事实处于可以的状态,不致于事实是有利于己的但是却无法,造成吃哑巴亏的实际后果。以下简要介绍有关合同纠纷的一些主要证据: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明资料,如、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构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青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定义条款
    1.定义条款,旨在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词语赋予明确的含义,以便在合同中准确、一致的表述。
    2.被定义的词语,不应**出其在该合同语境下语释的合理范围。
    3.定义条款,常设置在合同中的下列位置:
    (1)合同正文首部,常为合同*1条或*2条;
    将“合同当事人条款”作为合同正文的*1条时,“定义条款”常为*2条。
    (2)合同正文后部;
    (3)作为合同定义附件。
    4.设置定义条款时,需注意:
    (1)定义条款应于解释特定词语的含义,不应涉及当事人之间具体的义务关系;
    (2)通常含义足以清晰表达的,不必定义;
    (3)经过定义后的词语,在合同中应通篇一致,并可以特别的字体或格式(如下划线)表明其在合同中是被特别定义的词语;
    (4)需定义的词语较少的,可采用附带解释、括号解释等方式处理,不必专设定义条款。
    青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审查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合同法》*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关于主体与目的,在要点一、要点二中均有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律师在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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