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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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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公司案件律师 诉讼代理人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2-13
  • 阅读量:35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公司案件律师

    青岛公司案件律师 诉讼代理人详细内容

    民事纠纷可以要求的赔偿有哪些?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机构出具的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日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机构或者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疾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一)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204条和*《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案外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异议诉讼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异议,诉求*依照普通审判程序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发生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持有异议的,应先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机构的异议处理不服的,才能另行提起执行异议的民事诉讼。异议人未经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直接就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应驳回其起诉。*审理执行异议诉讼,以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审理对象,通过审理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不涉及执行程序中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
    (二)关于释明权的行使问题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5条的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与当事人的诉求不一致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程序中,一审*未按上述规定行使释明权的,视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发回重审。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114条*2款的规定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行使释明权。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未明确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数额,如一审*未予释明,二审*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调整,*发回一审*重审中。
    (三)关于公告送达的问题
    *只有在《民事诉讼法》*84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杜绝随意采取公告送达的做法。
    对于民事调解书能否公告送达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84条的规定,判决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规定民事调解书能否适用公告送达。根据*相关**解释的规定,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在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民事调解协议书约定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收才能生效的情况下,则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四)关于*对诉讼时效是否释明的问题
    依据*2008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诉讼时效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抗辩权,而非请求权,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该项,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在当事人未就时效予以抗辩的情况下,*不得以当事人的请求**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官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在二审程序中主张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当事人向*起诉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文书的诉讼是否受理的问题
    公证机构做出的公证文书主要包括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和一般公证文书两种。前者,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申请强制执行的,即使债务人对于公证文书的内容持有异议,亦不得享有诉权,向*提起诉讼。如果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确有错误,*可以不予执行。一般的公证文书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具有较强的证据力。如果公证机构做出的公证文书确有错误,需要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话,应当由公证机构行使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当事人向*起诉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公证文书的,不属于*民事审判的主管范围。
    (六)关于重新的问题
    结论的过多过滥,以鉴代审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问题。要切实解决好结论过滥、程序启动随意化的问题,特别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或者重复的,一定要严格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一审程序中的结论符合*相关**解释的规定,并经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后加以采信的,二审程序中原则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申请。
    青岛公司案件律师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患者一方请求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与机构之间存在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关系,应综合单、交费单、病历、出院以及其他能够存在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夺病历,致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青岛公司案件律师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款*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百九十一条*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不能**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三)关于以房抵债问题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和《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九十条、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处理。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青岛公司案件律师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二款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诉讼代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  授权委托书; (二)  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函; (三)  律师执业或法律工作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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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继承,*海商与知识产权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