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患者知情同意的认定
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是患者从处获知有关疾病病情、可选择的方案以及每一方案的利后果这三方面的信息。因此知情同意书及手术同意书中应对上述信息有所体现。
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常规操作规范,或应发现而未能发现病因,延误诊疗,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机构应担责
本案要旨: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前,应当根据诊疗方案可能给患者带来的风险,对患者的病情、体质和既往病史等信息进行详细检查和询问,据此做出相应的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并应将拟采取的诊疗方案和风险等重要信息以明确、合理的方式告知患者,如未尽到询问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国家行业协会等机构确定的常规诊疗操作规范,给患者造成损害;或依照当下水平,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患者病因,未能及时开展对症救治,延误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技术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57条规定的是技术损害责任。该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认,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方法的选择,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诊疗行为中,存在不符合当时的水平的过失行为,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技术损害责任是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技术过失的损害责任类型。
关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入罪门槛
《刑法修正案(八)》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要件。
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应设置任何入罪门槛,而且应当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当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设置入罪门槛有违刑法精神,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为社会公众理解和认同;当前安全形势严峻,必须以“零容忍”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大其违法犯罪的成本。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生产假药的,不应设置入罪门槛,但对销售假药的,如未实际危害人体健康,则应设置一定的入罪数额门槛,可规定销售金额1000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500元以上但具有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假药类型多样,对销售假药的,打击“一刀切”地都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实事求是精神,势必会造成打击面不当扩大;所谓行为犯,并不是只要实施相应行为就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如罪是行为犯,但根据**解释规定,该罪仍有一定的入罪数额要求,作这样的限制解释,是对刑法*十三条有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的具体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
1、提供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要有违法、过失行为;
3、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
4、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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