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是什么
当事人在房产继承、房产买卖(预售房屋、一手房、二手房、动迁房)、房产租赁、物业纠纷、相邻权纠纷、动拆迁纠纷过程中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房产信息调查*、动拆迁材料调查*、证据保全、房屋冻结、房产陪购、房产诉讼代理、律师咨询服务、房产买卖见证、律师无中介房产买卖过户。
为当事人在房产继承、房产买卖(预售房屋、一手房、二手房、动迁房)、房产租赁、物业纠纷、相邻权纠纷、动拆迁纠纷过程中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房产信息调查*、动拆迁材料调查*、证据保全、房屋冻结、房产陪购、房产诉讼代理、律师咨询服务、房产买卖见证、律师无中介房产买卖过户。
房整个交房流程
竣工验收合格——通知——验收——交相关费用、
领取钥匙及两书——接收——委托办理。
开发商在交房时应提供由有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
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仔细核对其与合同是否有无出入。反之,就不具备接房条件,购房人可拒绝接收房屋,
开发商则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有区别的,其不能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规则详解: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在于:,附条件是不确定的,而履行义务是确定的。*二,对于所附条件来说,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已成就,当事人之间约定所约定的法律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合同义务来说,当事人违反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还可以区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其所附条件的成就对于法律后果有影响;而在履行义务上其分类对于其法律后果来说影响不大。实践中,当事人一方往往会将合同履行条件未成就作为抗辩理由,此时会审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若成立,则另一方主张的事实就不存在;若不成立,则另一方主张的原因就成立,此时才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违反交付义务的情形。
开发商侵犯包销商销售权
开发商侵犯包销商销售权,是指开发商绕过包销商擅自出售房屋。依据《合同法》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包销合同存续期间,开发商擅自销售包销房屋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包括包销商的实际损失,例如广告宣传投入的费用、为销售房屋支出的员工工资等相关费用,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根据院观点,对于包销方而言,因房价与房地产政策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紧密联系,实际销售价格并不必然**约定的包销价格,收益与风险共存。因此,在合同订立时,包销方获得的仅是销售的,而并不存在必然的可预见收益;包销方的销售权是其获得合同履行利益的前提。只有在委托销售方侵犯了包销方销售权且实际销售价格**包销成本的情况下,包销方的可得利益赔偿主张才能依法成立。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定情形
房地产公司的广告,经常出现在户外,而对于设置户外广告,有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因房屋质量、暖气、燃气等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
不合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房屋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商品房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均符合此规定,不属物业管理服务约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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