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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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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刑事案件在什么阶段请律师好 青岛刑事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69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刑事案件在什么阶段请律师好

    青岛刑事案件在什么阶段请律师好 青岛刑事律师详细内容

    刑事辩护类型
    刑事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以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构成
    【裁判要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女方的相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行为,应认定为存在故意。在认定罪着手的问题上,应坚持形式的着手说与实质的着手说相结合,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胁迫等符合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对被害人的性造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罪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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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几点 
    1 、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 93 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  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 、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 、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过三个月未还性。
    4 、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释,既包括,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 、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 、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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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之目的”
    首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只能产生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而不可能产生于该行为之后。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过程来看,犯意产生于前,之后才有行为人在犯意支配下的具体犯罪行为。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不仅因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它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罪过)的体现,换言之,即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必须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法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之后产生非法占有之目的的,不能认定其之前的取得行为是合同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在取得行为之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可能实施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既然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合**为,也就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以其他罪论处。
    其次,认为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改变事前行为性质的观点是违背因果关系逻辑链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犯罪故意在先,犯罪行为在后。也就是说,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取对方财物的犯罪行为实施在后。如果肯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行为人合法取得对方财物之后,无疑是对因果关系时间序列性的颠倒,导致“结果发生原因之前”的逻辑错误,这与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相违背,从而导致“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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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几种具体行为的认定
    (1)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承诺为他人谋利,即意味着在案发时谋利行为还未开始,但行为人已经收受了财物。承诺可以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不管明示还是默示,都很难用证据去,只能结合其他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对受贿人提出的请托事项有职权办理,虽然未作口头应允,或者口头表示要依法依规办事,但仍然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则应认定其为默示承诺。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一般情况下,行贿人行贿时都会将行贿目的予以告知,受贿者自然明知他人的请托事项。但也有行贿者会“放长线钓大鱼”,起初赠送财物时并不提出任何要求,等到“感情”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后,再向行为人提出要求。
    (3)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财物
    从我国已有的审判案例中可以看出,实践中,部分为了逃避处罚,往往人为地将收受财物行为和为他人谋利行为相分离,即先办事后收钱,而且事能办成功才收钱,避免因事情办砸而遭人举报。
    (4) 关于合理推定
    《解释》*13条后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该款内容可以看出,法律采用了合理推定的规定。
    刑事辩护律师段贵成-聚众斗殴取保候审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取保候审的决定。、、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负责人、长或者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为。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4、取保候审长不得**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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