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合同目标条款审查
1.目标条款的审查包括对合同主体、标的条款、报酬条款的审查。
2.目标条款的控制目标为锁定交易当事人共同确定的性价比,即锁定标的物性能和报酬。
3.进行合同主体审查时,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类似大数据平台工具查询并确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主体描述是否准确,是否仍有效存续,是否掌握着合同约定流转的资源,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4.标的条款的审查事项包括对标的物内容控制方案、性能控制方案和权属控制方案的审查。
5.标的物内容控制方案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是否锁定了标的物的名称、权属登记名称及编号、数量或范围等。
6.标的物性能控制方案的审查原则上按标的物的生产环节分别从设计阶段,到生产阶段,到验收阶段,到交付阶段,到试用阶段,到保质期阶段进行全流程控制。
7.在审查标的物性能控制方案时将标的物区分为标准化产品、非标准化产品、服务、四类,然后按如下标准进行分类控制:
(1)标准化产品: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型号、生产日期、产地、成新等与报酬有关的要素,对于已经被标准化的要素原则不予审查,但客户的下一场景对已标准化的要素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2)非标准化产品: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设计要素、生产要素、验收要素、体验要素、保质期要素以及其他未标准化的要素。对于*进行性能控制的标的物,还应当进行流程控制、约定效果控制、实际使用效果控制等组合控制,确定取得的标的物的性能能够满足客户的下一场景需要;
(3)服务: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提供者、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要素;
(4):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内容、权能、的支配对象等要素。
合同生效期限条款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法》*46条*1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限届至之前,此类尚未生效的合同的效力状态及违反该合同的相应责任,法律及**解释尚无明文规定。
2.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实务中应注意“合同的生效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在法律后果及实务应用中的异同。
(1)如仅为表明特定期限之前当事人无义务履行合同,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但是,以“合同履行期限”的方式进行约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违约责任将更为确定。
(2)如有关期限直接涉及合同交易的合法性,
撤销合同注意时效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撤销合同的。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违约定金条款
1.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
《合同法》*115条。
2.设置违约定金条款时,应注意:
《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1)合同约定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不得**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过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应注意区分违约金与违约定金法律后果的不同,根据合同交易事项的特点选择使用。
4.应注意区分违约定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8条。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60条。
合同审查重视形式审查工作“三看”
一看:合同三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前后矛盾。
合同本身可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首部指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行、账号等,部分合同会在首部设置“鉴于”条款;正文则指合同条至后一条具体条款;签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及签署时间、地点。
二看: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备相应,相关文件是否相互矛盾。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施工方不具备相应,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时应当注意:
1、合同相对方为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或比较多的企业时,应当注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的签约主体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但其是否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企业的则不具备这样的。
2、要审查相对方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是否合法注册、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条件的合同项目(如涉及电信、、建筑工程、通讯等业务),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相对方的现状,是否已获得相关及目前效力情况。
三看: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授权文书是否齐备。很多情况下,合同并非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和权限。要对相对方授权代表的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是否在授权期限内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追赶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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