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调解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保险人代位请求赔偿法律规定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关于适用<*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三人请求赔偿的。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三人请求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费的机构应作为有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张某索赔项目包含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费,以及基于与部门存续保险关系而报销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保险垫付的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中心作为有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费。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范围问题
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借贷主体的差异。通常理解的合同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依法批准的金融企业与人之间发生的资金借用关系,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要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资金借用关系。就民间借贷合同的标的物而言,一般限于借用,不包括有价证券的借用。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条件问题
正确认定民间借贷的生效条件是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市场合法有序发展的**。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自人提供时生效。原则上应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以出借人和人之间达成借用合意,并以出借人实际给付为生效条件。出借人与人之间仅达成合意,而未实际给付标的物的,可以认定合同成立而未生效,人不承担偿还的责任。
(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据审查和认定难,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人偿还本息的,应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主张已经偿还的,应当承担偿还的举证责任。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违约金争议的处理问题
民间借贷的是指从人之日至还款之日之间产生的利益,而民间借贷的违约金是指人逾期偿还本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书证上记载的金额为本金,当事人约定预先扣除或者有证据实际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应当参照《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5条至*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1、协商。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终化解矛盾。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一方向提出请求,由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的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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