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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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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青岛房产买卖律师排名 商品房纠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366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房产买卖律师排名

    青岛房产买卖律师排名 商品房纠纷详细内容

    量房产纠纷主要类别
    1、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2、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3、房屋**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4、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5、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6、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7、房屋拆迁纠纷。
    房屋交易税费承担应当注意的事项
    1、明确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是各自承担。(主要是指:契税、交易费、和个人所得税等)
    2、一定要查明该房屋是否有拖欠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费用的情形,而不能轻信房主一面之词。
    3、明确约定“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问题,还要约定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
     “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买卖双方的配合才能过户,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因买方拿不出来交款凭证,而无权享用该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形,再加上时间久了,很可能联系不到原房主,从而无法对“公共维修基金”进行过户。
     由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携带买卖双方复印件、公共维修基金、复印件等材料及时到相关单位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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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
    (1)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
    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尚未签订合同前由
    买方预先支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2)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有什么用?
    该“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买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卖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范例: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支支付甲5万元定金。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甲退还该5万元定金。如果甲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须双倍返还乙10万元。
    (3)交付定金时需注意的事项。
    ①该“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过房屋总价款的20%,**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范例: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买卖合同,多只能约定10万元的定金,**过10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②不要将“定金”写成“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订金不适用上述介绍的“双倍罚则”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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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宣传型交房纠纷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商为了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一般都会把宣传资料制作的非常精美,让消费者新驰神往。而实际建造的项目多多少少都会与广告宣传资料有点出入。因此,开发商对于项目的宣传一定要严格把关,避免因夸大或不实的宣传而引发相关的纠纷。另外在广告的显眼位置“一切以合同为准”字样。
    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复杂性,上述列举的几类常见交房纠纷可能不是由于单一原因引起的,有可能会呈现复杂交错的特点。对于开发商而言,要想真正有效地与化解各类交房纠纷,就需要从项目运行的全过程中去控制,特别是合同条款是否细致到位,责任是否明晰,在发生纠纷之后能否积极的去沟通、协商,从而实现避免矛盾、减少纠纷,化解法律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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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过户的法律问题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出卖人以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抗辩,经审查合同 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者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的,可以向出卖人释明反诉请求买 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出卖人不提起反诉且合同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可以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 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担保作为付款方式的,出卖人拒绝配合办理担保,买受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一)已经依约付清购房款,或者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其有履行能力的;
        (二)同意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房屋上的抵押权,并且同 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
        (三)已经取得银行承诺函,且银行在诉讼中明 确表示同意按照承诺函发放的。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应当依照合同法百一十条项关于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对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 讼请求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应受到可预见性标准、减轻损失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原则的限制
      规则详解:《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二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百一十三条、百一十九条、本解释*三十条、*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并不必然获得支持,还要受到可预见性标准、减轻损失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具体到本案,则是关于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问题。减轻损失规则是指,在对方当事人违约甚至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仍负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义务,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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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继承,*海商与知识产权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