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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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大额民间借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78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大额民间借贷

    青岛大额民间借贷详细内容

    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双方争议的案件问题进行协商的解决办法。诉讼调解可以发生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各审级,一旦主持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原告撤回诉讼,也可以选择由制作调解书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的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生效。仲裁调解是指,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公司放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裁判标准:
    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业务经营牌照,从事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中国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司试点的意见》中就公司在利率方面做出的不得**过**部门规定上限的意见,《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制应当适用于公司。
    青岛大额民间借贷
    企业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本规定*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人,且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人牟利,且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裁判标准:
    借贷双方虽然均为企业法人,但并无证据显示出借人是以经常放贷作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同时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涉案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或者《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间借贷合同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青岛大额民间借贷
    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可作为保证合同约定事项
    本案要旨: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无论是主张继承人承担责任的“即时产生保证责任”观点,还是主张继承人免除责任的“待时转换保证责任”观点,均过分追求逻辑上的圆满而忽视实践中的运用,**裁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基于风险管控和利益平衡,**应侧重于保护保证人继承人的利益。同时,债权人对风险管控能力更强,应主动保证人风险,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保证人时,债权人可提前行使保证债权。
    青岛大额民间借贷
    *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意图以案外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该担保不具有真实性
    本案要旨:*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并非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意图以案外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应当认定该担保不具有真实性,不能适用《高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二条的规定。
    防范债务风险
     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章。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而且,我们的许多企业并不注重合同上的细节规定,如在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对方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出,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写着“某某月份以后付款”,并没有明确付款的具体日期,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引起纠纷。所以在合同订立时不要使用含糊不确定的词语,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要忽视合同细节.。为了预防日后债务纠纷的发生,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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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继承,*海商与知识产权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