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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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民间借贷保证人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60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民间借贷保证人

    青岛民间借贷保证人详细内容

    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自然人从银行后转贷牟利是否无效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人,且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人牟利,且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裁判标准:
    出借人以自有房产向银行获得资金用于出借,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信贷配额转贷牟利不同,仍属于个人理财的一种方式,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行为。
    青岛民间借贷保证人
    涉嫌犯罪的行为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处理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条
    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
    裁判标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的,但涉嫌犯罪行为本身不是民间借贷行为,亦非民间借贷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同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或。
    青岛民间借贷保证人
    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时审查的基础要件
    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具体表现为借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只是相应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
    2.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如银行转账凭证。
    以上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青岛民间借贷保证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公司放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裁判标准:
    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业务经营牌照,从事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中国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司试点的意见》中就公司在利率方面做出的不得**过**部门规定上限的意见,《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制应当适用于公司。
    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发出受理通知——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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