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房产纠纷主要类别
1、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2、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3、房屋**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4、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5、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6、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7、房屋拆迁纠纷。
预告登记的构成要件
(一)有效存在的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请求权
预告登记是以担保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实现为目的,故预告登记所担保的请求权,是有效成立并存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该请求权是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而产生的,须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旨在实现法律所允许的不动产物权设立、转移、变更、消灭之登记。
(二)同意
由于让与人须承受预告登记对其不动产物权的限制作用,那么,在其与受让人达成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中,根据私法自治原则,作为该限制的承受者,让与人须对办理以担保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之实现为目的的预告登记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三)登记
预告登记作为物权法规定的保全措施,登记为其成立的设权性要件,故预告登记具有登记能力。只有将预告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预告登记始发生物权效力。对其如何办理登记,则须由不动产登记程序法予以规范。
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对《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卖方的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房证”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信息是否相一致。
2、核实上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按揭尚未还清或者抵押给*三人的情形,是否存在被**查封等限制过户的情形。法律依据:《物权法》*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4、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给他人的情形。
律师支招:所以买方有必要事先查明该房屋的租赁情况,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打算购买已经租赁出去的房子,让房主提供一份该房屋承租人的“声明”主要内容表明:承租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行使“**购买权”即可。
5、买方要睁大双眼谨防“定金”陷阱,支付大额定金**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一旦预先支付数额较大的“定金”非常*丧失主动权,从而陷入被卖方和中介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境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的风险提示
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相关法律纠纷关系较为复杂。在理清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主要问题后,面对合同的性质和合同效力问题及**裁判观点,开发商在合作前期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事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事后的纠纷解决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1、在充分尽调的基础上,慎重选择适格的合作方;2、在法律服务下订立完善、详尽的合同;3、规范后期合同的履行;4、发生法律纠纷时需及时选择律师团队介入。只有建立完善和体系化的风险防范机制和纠纷解决应对策略,才能限度的避免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顺利实施。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
规则详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对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涉案项目建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二审终将该行为的性质定性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理由在于双方合同中只约定了其中一方有出资的义务,而未约定其有项目建设的义务,但从各方签署的会议纪要、用地分配协议以及公司付款等事实看,能够各方对此行为默示同意。故认定本案中当事人已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原约定进行了变更,不视为违约,各方应按照变更后的义务关系承担相应责任。
1、定金可不可以退?
“订金”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欲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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