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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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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青岛建筑工程企业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51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建筑工程企业律师

    青岛建筑工程企业律师详细内容

    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约定的审查
    1、审查是否明确关于验收的主体、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
    2、审查是否明确已完成工程的保护、竣工验收的性质和程序,竣工资料的内容、份数、提交时限和逾期提交的责任,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
    3、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工程交付和竣工结算先后顺序约定,是否明确未及时支付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涉税性条款审查
    1、合同的价款须约定价税分离,列清合同总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以使合同税基明确。
    2、合同中约定开具的时间、类别(/)、税率、结算方式、付款的条件等,付款时间、时间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合同中约定如有预收款,是否开具,开具何种(不征税/正常税率),正常情况是不产生纳税义务,开“不征税”,如果开具正常税率则须提前缴税。
    4、合同中约定由于一方原因造成不可用,由责任方负责,与对方无关。
    5、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新政,按调整后的政策、新政策对合同具体条款协商调整。
    青岛建筑工程企业律师
    工程价款结算及相关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要求另行按照定额结算或者据实结算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的,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已经基于其中一份合同达成结算单的,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撤销事由,应认定该结算单应有效。
    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可以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数份合同的差价确定工程价款。
    3.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合法有效的招投标程序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4.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上也未经过招投标,当事人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后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5.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不能适用《高建设工程案件**解释》*20条的规定。承包人仅依据制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格式文书通用条款33.3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并承担约责任”的约定请求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6.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能够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价范围之内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但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即由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依据的,不予支持。
    8.未施工完毕的工程项目,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撒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撒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发包人有恶意驱逐施工方、强制施工方撒场等情形的,发包人不认可承包方主张的工程量的,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不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58条规定,请求对方赔偿其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综合过错程度、损失大小、损失与对方的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做出认定和裁决。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主张因承包方工期延误应赔偿其与*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损失发生与承包人逾期交工行为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大小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青岛建筑工程企业律师
    承包主体的对外责任承担
    1.人以自己名义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人以被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一般应由被单位和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的事实,并起诉要求被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
    非法人、违法人未经施工企业授权,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买卖、租赁等合同,施工企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适用《合同法》*四十九条的规定。有证据证实合同标的用于工程或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行为进行过认可的,可以认定债权人有理由相信非法人、违法人有代理权。
    非法人、违法人未经施工企业授权,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按照
    2.施工企业设立项目部并任命项目部负责人的,项目部负责人受施工企业委托从事民事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施工企业应为合同主体。
    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在施工企业授权范围外从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施工企业应对外承担责任。
    施工企业与其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约定免除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条款,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東*三人。
    3.施工企业认可的项目部对外订立合同的,该具有缔约或结算的效力,施工企业应对加盖该项目部的合同承担责任。
    施工企业对项目部不认可的,若人举证在其他对外经济往来或具有公示效力的场合使用过该,则该具有缔约或结算的效力。
    4.技术章、材料收讫章、资料章一般不具有缔约或结算的效力,相对人主张的,应当结合交易习惯、该章的使用情况等举证其有理由相信该具有**出其表面记载的实际功能,可以认定该章的效力。
    5.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关系,行为人私刻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不能合同相对人对私刻的情形是明知的,施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开具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为抗辩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可以明确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开具的义务。发包入提起反诉请求主张承包人开具的,应予支持。
    青岛建筑工程企业律师
    工程质量、质保金返还及保修责任
    1.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
    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其他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的,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发包人坚持立案的,后立案的应主动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合并审理。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够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可以将发包人因修理、返工或重建而支付的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3.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撞自使用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5.未完工程中,承包人主张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的,后续工程已经由第三方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又以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6.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长为2年。发包人应在长缺陷贲任期(2年)期满后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7.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不能排除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可因工期、工程质量或违法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罚款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经承包人确认的罚款数额,发包人主张从工程款中扣减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要求对罚款的数额进行调整的,可按照《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9.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承包人已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10.工期延误的责任应该由造成工期延误的过错一方承担,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支持。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由于管理不菩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的,确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时,应准确理解、把握《合同法》百一十三条规定,综合考虑承包人过错、履行施工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条*(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条的规定、《*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http://han3412.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继承,*海商与知识产权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