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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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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民间借贷风险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63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青岛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民间借贷风险详细内容

    仲裁程序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种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想将双方纠纷交到仲裁会仲裁解决,需要在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一旦选择仲裁,就排出了对双方纠纷的管辖权。
    民间借贷证据不足,以不当得利起诉是否能得到支持?
    1.相关法律规定
    《*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共和国民法总则》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在他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有四:无法律根据;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其中“无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重要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可见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在**实践中,个别出借人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终导致败诉,为了弥补损失,便考虑从不当得利入手,认为既然无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便说明了原告支付给被告财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那么被告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财产自然应当返还,若被告抗辩,则应当提供证据占有钱款存在法律根据,那么此时举证责任便转移到了被告一方,因此无论被告举证成立与否,都会判决被告返还涉案款项,这是原告的想法。但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无法律根据”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法律依据。”
    假如一开始便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高民一庭在《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主张的,不予支持》一文中予以回:对于不当得利形成原因中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等”积极“的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合理性,但对于另一类不当得利,如银行转账误将一方的款项转入错误的账户,如果仍然坚持要求由受损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领受银行误转入其账户的款项”无法律原因“,则对于原告是不公平的。
    青岛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民间借贷合同中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
    裁判依据: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判标准:
    若涉案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了管辖协议,应根据上款规定对该协议效力作出审查。若涉案管辖协议或条款选择的与该案争议不具有实际联系,则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该案争议的管辖。
    青岛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自然人从银行后转贷牟利是否无效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人,且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人牟利,且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裁判标准:
    出借人以自有房产向银行获得资金用于出借,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信贷配额转贷牟利不同,仍属于个人理财的一种方式,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行为。
    青岛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共同债务
    (一)《*共和国法》*十九条
    可以约定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对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共和国法》*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三)《高关于审理涉及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条
    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四)《高关于审理涉及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条
    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五)《高关于审理涉及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三条
    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情况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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