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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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建设工程施工辩护律师排行榜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52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建设工程施工辩护律师排行榜

    青岛建设工程施工辩护律师排行榜详细内容

    材料调差方面审查
    1、明确信息价的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关于合同签字的审查
    1、合同的成立可以以签字为准,也可以以盖章为准,签字**。合同确认的好方式就是签字,或者签字加盖章。
    2、能签字的人:法人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
    3、合同大于2页的,要盖骑缝章。
    4、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法人代表,要求对方出具法人个人的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书;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人员,则需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和人员本人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盖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单独亲笔签字,不盖章合同也生效;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的,不盖,只签字也生效。
    建议做法: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青岛建设工程施工辩护律师排行榜
    工程价款结算及相关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要求另行按照定额结算或者据实结算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的,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已经基于其中一份合同达成结算单的,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撤销事由,应认定该结算单应有效。
    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可以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数份合同的差价确定工程价款。
    3.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合法有效的招投标程序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4.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上也未经过招投标,当事人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后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5.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不能适用《高建设工程案件**解释》*20条的规定。承包人仅依据制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格式文书通用条款33.3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并承担约责任”的约定请求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6.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能够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价范围之内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但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即由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依据的,不予支持。
    8.未施工完毕的工程项目,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撒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撒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发包人有恶意驱逐施工方、强制施工方撒场等情形的,发包人不认可承包方主张的工程量的,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不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58条规定,请求对方赔偿其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综合过错程度、损失大小、损失与对方的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做出认定和裁决。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主张因承包方工期延误应赔偿其与*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损失发生与承包人逾期交工行为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大小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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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承诺对施工单位已审批未支付工程款承担还款义务,并未免除债务人即总承包单位的债务负担的,*取得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
    本案要旨:建设单位向实际施工单位出具承诺书,明确对施工单位已审批未支付工程款承担还款义务,并未免除债务人即总承包单位的债务负担,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该债务承担合同有利于债务人,*取得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债务加入人承诺按18%的年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该承担与本债务承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债务是否约定无关,*三人自愿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违背债的内容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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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经的,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经的,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主张工程价款系破产财产,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依据《解释》*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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