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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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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刑事责任辩护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70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刑事责任辩护

    青岛刑事责任辩护详细内容

    初犯的量刑标准
          初犯罪依然按照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不过在实践中初犯时常是被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初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依据罪的量刑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罪诈骗罪法律规定
    以与相交织的手法非法取财的行为的定性,取决于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时起决定作用的手段。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就应当定罪;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系利用骗术,就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行为人把他人的定期存单偷出仅仅是完成了行为的一部分,并没有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后来,到银行取款,终取出存单上的现金的行为虽然使用了术,但该存单是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的,术是在行为后实施的,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或者说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害人存单的被盗,也就是说,在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应该以罪定罪处罚。
          保姆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不构成罪既遂。在刑法理论上,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区分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标准的。对于将所的财物藏匿在主人家中的这种行为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还需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以及行为人能够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保姆将的财物藏匿在被害人家中,虽然实施了行为,但其并未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其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罪既遂。
    青岛刑事责任辩护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对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为,按照特别法与一般法处理原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不应代之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也不能排除属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的,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个别案件中穿插实施合**为和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的,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青岛刑事责任辩护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寻衅滋事罪 法律规定
    根据《*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
    我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量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和国刑法》*160条的规定,构成流氓罪。如果依新刑法典审理本案,被告人莫某等的行为包括了寻衅滋事罪法定的四种情形:
    ,在餐厅无事生非,无故闹事,推大碾到路阻碍来往车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扰;
    *二,吃甘蔗不给钱,踢倒风景区一堵围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共财物;
    *三,轿车、谩骂、侮辱司机;
    *四,对农民徐甲等随意殴打伤害。但如果分别看这四种情形的任意一种,都可能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程度。
    客体要件
    认定累犯时,后罪应是法定刑还是可能的宣告刑?
    刑法*65条*1款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条件,其中“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该罪暂不考虑累犯情节时可能判处的宣告刑,即综合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前科,及自首、立功、既未遂、赔偿等所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之后,认为该罪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那么在提起公诉时就应指控行为人构成累犯,并建议对该罪从重处罚。
    如果不是特别明显能判断应该判处拘役的,实践中可以一律按照累犯认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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