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类型
类是家庭纠纷类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
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产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追还定金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帐务纠纷等。
第五类是人身、财产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坏赔偿纠纷、追还财产纠纷、违约金纠纷、要求消除危险纠纷、恢复财产原状纠纷、排除妨碍纠纷、事故处理纠纷等。
第六类是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界址纠纷、宅基地附着(定着)物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
第七类是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采光纠纷、通风纠纷、通道使用纠纷、排水纠纷、排队竹木妨害纠纷、噪音纠纷等。
第八类是其他财物权纠纷。包括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
第九类是人身权纠纷。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
第十类是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
*十一类属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包括选民、宣告、宣告失踪、撤销宣告、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监护、撤销监护人等。
*十二类是上述十一类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事由。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款*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百九十一条*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不能**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三)关于以房抵债问题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和《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九十条、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处理。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重复起诉不予受理规定
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诉法》百二十四条*(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三十八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的,应提供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二)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主体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依据《法》*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理解,“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共同债务,除根据《关于适用〈*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举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债用于共同生活或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如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在一方未能举证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或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认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民事纠纷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人请求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人在有效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胜诉权即告消灭。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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